房屋中介未尽相应义务 法院判决返还全部费用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王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在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押金后,却被经纪公司告知还需支付中介费用。王某以事双方先并未约定中介费为由拒付。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某将经纪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原告房屋租金4500元及押金1500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称其于2019年6月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天,王某便按合同约定,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4500元及1500元房屋押金,但被告经纪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却再次要求原告支付中介费用,原告以双方事前并未约定且合同中亦未约定中介费为由,予以拒绝,故此,双方产生矛盾,被告经纪公司也不积极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4500元及押金1500元。

  2019年11月9日,原告王某作为承租方与被告经纪公司作为出租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室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租金为每月1500元,押金15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首期租金4500元应于2019年11月9日前支付。2019年11月9日,原告王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的支付宝账户中转账6000元。据原告陈述,合同签订的当时并没有谈及中介费的问题,签订合同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中介费,原告拒绝支付,并称如果有中介费用就不租了,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上午向被告催要钥匙,被告称已于11月9日将钥匙放到了消防栓上,当日,原告表示因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其已无法继续租住案涉房屋,故要求退钱,被告拒绝。后双方针对此事协商未果,原告并未实际入住房屋。经查某房产经纪公司与房东签订合同,代为出租此房屋。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履行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的义务。被告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并保证原告正常入住,而本案中,被告未能以合理的方式交付房屋,而是将房屋钥匙放在消防栓上,亦未能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导致原告并未实际入住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已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但并未实际入住房屋,合同解除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已付房屋租金4500元及押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6000元。

  法官提示,实务中,房产经纪公司往往采取承租房东房屋后转租给租户的方式经营租赁业务,本案中即为此种情形。此时,房产经纪公司扮演的则是出租人的角色,故应尽到出租人的相关义务。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机构,不仅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更应积极履行交付房屋等义务,迟延或拒绝履行该义务的,租户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所有费用。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443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