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中钱财不翼而飞 犯盗窃罪获罪10个月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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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窃得他人银行卡并绑定在自己的微信账户,进而处分卡内资金2.68万元。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的工作地点,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窃得其居民身份证信息、工商银行卡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先将马某某的银行卡信息绑定于张某某自身注册的微信账户,后将马某某银行卡账户内的人民币26800元转至张某某的微信账户“零钱”内。后张某某由被害人的亲属陪同到案。后张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微信、支付宝、QQ等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使得金融支付方式逐步升级。目前,涉互联网支付平台实施盗窃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大家,要时刻提高警惕,要提高个人财产安全意识,提防身边的“有心人”切莫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及相关信息随意放置或轻易告知他人,给犯罪分子给可乘之机,以免引起财产损失。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61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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