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租户诉出租人退款获部分支持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静初公司(化名)为开设餐厅,向原味公司(化名)租赁经营场所及证照。后因原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原味公司与产权房的租约到期,静初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味公司退还其保证金10.8万元及承包金249.13万元,并赔偿装修费、经营等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原味公司退还静初公司43.33万元。

  静初公司诉称,2015年,王磊(化名,公司股东之一)代表原味公司与静初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由原味公司提供经营场所、设备、证照、公章等,供静初公司经营,承包期限至2020年5月15日止,双方约定年承包金及经营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静初公司分期支付了三年承包金及保证金。2016年8月,原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3月21日,原味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大花公司(化名)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租,导致原味公司与静初公司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静初公司于2018年4月初搬离了经营场所。此后,静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味公司退还其保证金10.8万元及承包金249.13万元,并赔偿装修费、经营等损失。

  原味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协议书》,实际上为房屋转租赁合同。静初公司自签约以来,并未以原味公司的名义经营,自始至终,静初公司完全以自己的执照、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包括所有日常经营,如纳税、发放工资、采购、服务等。原味公司执照被吊销并未影响静初公司租赁使用房屋,也没有影响其经营。其不同意静初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味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关系已经解除,静初公司支付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承包经营协议书》的性质。静初公司与原味公司签订的协议名称为“承包经营协议书”,并且约定原味公司提供经营场地、经营执照、公章、财务章等给静初公司使用。但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味公司仅向静初公司提供了经营场地,并未将企业经营权、从业人员交给静初公司管理,协议性质不能认定为承包经营关系。并且静初公司在向原味公司的经办人交纳费用时均标注为“房租”,故协议书名为承包经营,实为租赁合同关系。

  2018年3月21日,原味公司与产权房的租约到期,合同已履行不能,《承包经营协议书》应于该日解除。静初公司已将第三年度的租金交纳完毕,租赁期限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3月21日,因原味公司与大花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承包经营协议书》之约定已实际履行不能,自2018年3月22日之后其与原味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原味公司应将多收取的费用43.33万元退还静初公司。

  最终,法院判决原味公司退还静初公司43.33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728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