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国审批”替代“休假审批”被辞退 劳动者索赔被驳回
高先生在休假前未获得北京天空科技公司(化名)“休假审批”同意,仅获得“出国审批”同意,后天空公司以高先生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高先生将天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请。
高先生诉称,2018年11月他向天空公司提交了《因私出国审批表》,载明于2019年1月出国旅游7天,并获表中相关领导审批通过;于休假前一日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单》,请休7天年休假出国游,但因公司领导未及时处理,其休假结束后方获得部门经理审批同意,但被主管副总批复“不同意”。天空公司以其旷工7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先生认为,天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天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
天空公司辩称,员工能否休带薪年休假,需要公司根据全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高先生应获得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两级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高先生虽提交了《请假申请单》,但在未获得两级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应认定为旷工;高先生于2018年11月即决定出国休假,但其仅提交了出国审批手续,直到其休假前一天才提出休假申请,反映出高先生具有不希望正常走请假审批手续的主观故意;出国审查和年假审批是两套不同的审批手续,两者的审批负责人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先生休带薪年休假应事先取得天空公司的审批同意。《员工手册》及《考勤管理制度》规定,高先生需提前填报《请假申请单》并经部门领导及公司主管领导两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现高先生于其休假前未获得上述领导的审批通过,于其休假后亦未获得上述领导的全部追认同意,存在不当。《请假申请单》的休假审批流程与《因私出国审批表》的出国审批流程,二者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不尽相同,并非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并且,高先生应首先取得天空公司的休假审批,下一步才涉及到休假期间能否出国的问题。综上,高先生在休假申请未获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国休假,违反了天空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旷工,且连续旷工达7日之久,天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高先生要求天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的诉请。
宣判后,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729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