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未分割 女子离婚七年后起诉分割被驳
离婚七年后,张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前夫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由于同年2月李先生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款项为担保向张女士母亲借款10万元自用,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没有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各自进行偿还。2019年4月底,张女士才发现李先生早在很多年前就将公积金卡申请挂失补新,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被告李先生辩称,双方离婚时,张女士对李先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是明知的,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漏分或者不能分割的客观障碍。张女士所述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担保向张女士母亲借款不是事实。离婚协议书是张女士起草的,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分割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时,张女士已经放弃了分割。即便张女士有分割住房公积金的实体权利,其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女士主张离婚时诉争财产存在不宜分割的事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诉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离婚时,李先生不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诉争财产亦不存在不宜分割的障碍,张女士明知上述财产存在却未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应视为双方已就该部分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各自名下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此外,即便双方离婚时未对诉争财产进行分割,张女士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离婚时其对诉争财产的存在是明知的,诉讼时效应自离婚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来履行。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诉至法院。有关诉讼时效,除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而引发的纠纷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情形则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张女士明知李先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虽然其主张离婚时存在客观上不宜分割的事由,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分割,应视为双方就该部分已经协商一致,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即便存在离婚时少分或漏分的情形,也应当在离婚后三年内要求分割。现张女士在离婚七年后向本院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故丧失胜诉权。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080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