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发文辱骂“链家” 法院认定侵害企业名誉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诉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发布题为《链家是什么鬼?》的文章,构成对该企业的诋毁、诽谤,导致企业名誉受到了损害,判决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该企业财产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1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8年7月15日,微信公众号“万能地产人”发表原创文章《链家是什么鬼?》。该文章就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某市开发“R信项目”楼盘并进行分销一事,对以“链家”为名的企业作为该楼盘分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叙述、分析、评价。
原告公司认为,该篇文章中充斥着诸如“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无耻”、“贪婪”、“滚”等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杜撰“打架”、“抢客”等扰乱市场的虚假情形,系故意丑化、侮辱、贬损其声誉。此外,该文章发表于原告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房产开发商签订“R信项目”楼盘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刚一发布就被同行某企业要求员工进行转发,怀疑文章的发表系竞争对手指使,意图制造原告公司的负面新闻从而影响签约。
经腾讯公司证实,微信公众号“万能地产人”的经营主体系被告杨某某,涉案文章已经被腾讯公司删除。原告公司主张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余万元。
杨某某辩称,“万能地产人”是其注册并使用,涉案文章系帮朋友发布,文章并未特指原告;文章内容也仅仅是在可容忍的范围内针对房地产发表的点评言论,属于陈述个人观点,并无明显辱骂、诽谤等言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小且已经删除,并未对原告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原告公司系“链家”商标的持有人,且涉案文章对原告公司间接控股的企业从事的具体房地产项目进行负面评价,而又将该企业直接称为“链家”,因此涉案文章涉及到原告公司的企业利益,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文章发表后,足以促使读者对“链家”关联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导致企业名誉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杨某某存在主观过错。杨某某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及实际使用人,声称涉案文章并非其撰写,但是并未举证证明文章作者另有其人,故应当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信息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如果按照杨某某所述,其能够接收他人委托发表涉案文章,双方必然存在着较为密切的信赖关系,但杨某某又称无法找到该“朋友”的微信名称,明显不符合常理。虽然杨某某拒绝透露发表文章的真实用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涉案文章的内容,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发表涉案文章的真实目的进行分析认定。涉案文章通过无法证实的“爆料”,直指“链家”关联企业在 “R信项目”分销业务过程中乃至在该市其他房地产经纪业务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同行,欺骗客户。而涉案文章发表的时间恰为“链家”关联企业签署 “R信项目”分销合同的前一日,通过涉案文章的传播,诋毁企业名誉,从而影响分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目的十分明显。文中充斥着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已经超出合理批评、舆论监督的范畴。因此,杨某某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企业品牌所传达的是企业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质的企业品牌能够让消费者优先且持续选择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对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强化竞争力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企业品牌价值关系到所有关联企业的利益,关联企业既享受优质企业品牌所带来的销售机会,同时也会因品牌危机而在资产和经营方面遭受负面影响。企业为了树立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广泛影响力的品牌,往往需要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积累过程,并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尽管涉案文章未直接影响原告公司签订 “R信项目”的分销合同,但涉案文章经由自媒体进行广泛传播,将使得社会公众获取对“链家”这一企业品牌的负面评价,给企业品牌的美誉度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对企业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的企业的名誉权,也对构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产生恶劣影响。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杨某某向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财产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4.1万元,共计24.1万元。
法官提示: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能成为发声者,但自媒体门槛的降低不等于要求降低。该案中发布文章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是一种可由读者根据自己的价值判定和需求自主选择的自媒体平台,一个微信公众号下,往往汇聚着共同利益或者相似兴趣的人群,从而使获得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大大提升。同时,关注度的集中、点对点的传播方式、简洁明了的信息内容,使得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信息相比于传统媒体的非定向传播更加有效。正因为如此,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既要有独立的思考,又要基于客观事实,切勿为了增加流量以及获取流量变现,采取以偏概全、捏造内容等方式发布文章,吸引关注,扩大影响力。
此外,市场经营者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通过正常的竞争手段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本无可厚非,但竞争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切不可利用自媒体平台,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不惜雇佣“黑枪手”发布“黑稿”,恶意误导公众,进行商业诋毁。法院对此作出如上判决,其意义在于肃清不实信息根源,构建健康的营商环境,树立良好的媒体公信,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亿万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55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