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颁布
2016年11月28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省长胡和平于12月23日签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93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期,陕西省司法厅将就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作出部署。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人民调解员队伍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和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业务技能精、法律素养好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尤为重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管理,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的迫切需求,还是《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能力素质的条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也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为把中央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这对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有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办法》主要有以下七个亮点:
一是《办法》出台的形式和规格起点高。省司法厅在深入基层调研和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员的概念、选任、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职责要求、补贴待遇、考核奖惩,列入省政府立法项目,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这是目前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立法形式出台的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二是人民调解员的准入制度得到规范。人民调解员肩负着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使命,只有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准入制度,《办法》从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聘任办法和选聘原则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条件;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产生办法及任职期限;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的方式;要求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是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主体得到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协会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实行分类登记、动态管理以及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培训和工作考核等职责,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主体,解决了由史以来人民调解员无具体组织管理的问题,这是对《人民调解法》的完善和发展。
四是人民调解员培训部门的职责有了规定。《办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种类、负责部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规定年度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了省、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的培训任务。鼓励人民调解协会要发挥行业专长,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人民调解日常培训工作。
五是人民调解员应承担的职责要求得到明确。《办法》依据《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应承担的职责任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制度。同时明确了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及人民调解协会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依法维护其权益。
六是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底线标准得到明确。人民调解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出力的工作。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受到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国家应当给予补贴和救助,这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因此,《人民调解法》专门就人民调解员补贴、救助和抚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多年来,各地在落实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中、省的配套政策上力度还不大,落实得还不够好,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调解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解决长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这一“瓶颈”问题,切实把关系到每个人民调解员切身利益和工作积极性,关系到人民调解整体工作质量和发展的问题落到实处,便于各地更好落实这项法规和研究出台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并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发放方式,可采取固定方式定额发放,也可采取“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发放;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申核发放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的标准;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主体;明确了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和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应享受的医疗、生活救助及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政策。
七是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惩得到规范。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力发挥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实施主体和表彰奖励的办法及原则。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办法》依据《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和违反行为规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原文链接: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jd/sbj/300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