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障廉洁从警 ----司法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社记者专访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近几年来,监狱劳教(戒毒)系统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生命线,健全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执法活动,加强执法监督,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一些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违法违纪案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存在的问题,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近期联合颁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近日,记者就《处分规定》的有关情况专访了司法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

  记者:韩组长,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处分规定》的背景情况。

  韩亨林:随着《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监狱劳教(戒毒)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1999年5月颁布实施的《司法部关于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规章。

  2008年10月,司法部把健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重要任务,明确提出制定《处分规定》。2012年5月21日,《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起草制定过程历时三年多,反复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沟通协调、凝聚共识、修改完善,细化了国家法律法规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借鉴了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已有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总结吸收了近几年来监狱劳教执法、安全稳定、教育改造、队伍管理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并转化、上升为纪律条规和部颁规章。

  记者:您如何看待《处分规定》对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的意义?

  韩亨林: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内容,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的基础。

  《处分规定》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按照从严治警的要求,以从重到轻的顺序规定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涵盖了侵犯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新闻出版纪律的行为、不文明执法的行为等各个方面,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与其他一般的规范性文件相比,《处分规定》列出的每一种行为都对应有具体的罚则,从而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行为提供了更加清晰、更加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这既是一种纪律约束,更是一种关心爱护。一方面,通过认真学习《处分规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可以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了会付出什么代价,受到什么处罚。这等于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犯或少犯错误,减少执法不公、执法不廉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发生《处分规定》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条款掌握适用,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公正廉洁执法的积极性。

  记者:《处分规定》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韩亨林:《处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是监察部对派驻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的授权,赋予其查处所属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职权。这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改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策部署的一个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和中央纪委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监狱劳教(戒毒)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职责、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

  记者:司法行政系统将如何加强监督以落实《处分规定》?

  韩亨林: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处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处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抓好《处分规定》的学习贯彻。

  《处分规定》是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要把是否存在《处分规定》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为重要内容,把《处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贯穿于各项监督活动之中,切实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党内监督,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干部考核和考察的作用,认真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推广、深化司法厅(局)党委对监狱劳教(戒毒)单位的巡视、巡查、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开展行政监督,着力加强对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注重发挥审计、法制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信访、警务督察等部门的作用,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更加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特别是驻监所检察室的监督。要大力推进“阳光执法”,不断深化狱(所)务公开,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完善罪犯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谈话、绿色信箱等制度,畅通申诉举报途径,接受罪犯劳教人员的监督。

  记者:公众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比较关注,在这个问题上,司法部有何措施?

  韩亨林:我们将始终保持办案工作强劲势头,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以铁的决心和纪律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一是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监狱劳教(戒毒)所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案件,原则上由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对司法厅(局)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监狱局、劳教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将进行立案调查。

  二是要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巨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处分规定》第七条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存在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死的行为,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私放罪犯劳教人员逃离监狱、劳教场所的行为,直接规定了开除处分。凡发生这三类行为的,原则上由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并限期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查处结果。必要时,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将直接立案调查。

  三是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从近几年案件数据统计情况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往往发生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主要表现为减刑(减期)、假释(提前解教)、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等方面徇私舞弊,监管和生产安全等方面失职渎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贪污贿赂。

  《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对这些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列举,很有针对性。对这些问题,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坚决严肃查处。

  记者:在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措施?

  韩亨林:颁布实施《处分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要最大限度保护和调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是要切实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司法行政系统任何部门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特别是采取有关强制和惩戒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有完备的手续和程序。

  二是给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处分和处理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给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处分规定》为准绳,经过严格的案件调查程序,由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或任免机关作出决定。任免机关及有关部门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进行组织处理,也必须以事实和条规为依据,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三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保护功能。要严肃查办侵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其作为公民、党员和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要认真办理申诉复议案件和举报核查工作,敢于为那些受到诬告或错误处理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澄清是非。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即使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人员,也要尽最大努力教育和挽救。

  四是要确保从优待警政策措施的落实。只有把从优待警政策真正落实好,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和条件,才能为从严治警奠定坚实基础。

   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jd/sbj/300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