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出台《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近日,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出台《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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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在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在律师会见室设置、会见预约、会见手续办理、会见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就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简易会见、为律师会见提供保障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是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权利、实现律师会见工作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规范和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羁押秩序和安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监视、录音、录像,办案机关及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

   《实施办法》强调,看守所要加强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至少确保每百人2间律师会见室。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用出入通道,提供停车泊位等服务,最大限度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实施办法》要求,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律师工作证、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设立法律援助律师优先办理会见手续的绿色通道窗口。

   《实施办法》还就看守所律师会见过程中的相关维权问题对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1月20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监管系统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现场会,观摩了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看守所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情况,并对全省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jd/tbj/301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