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郭某辉生命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7月4日,李某贤在其租住的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城街道某出租屋多次与未成年人郭某辉(2000年11月24日出生)、何某某、徐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7月3日晚,李某贤又在其出租屋和郭某辉、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人在吸食后又在出租屋内玩手机,至7月4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离开出租屋回家睡觉,郭某辉则继续在出租屋玩手机。7月4日12时许,何某某和李某某一起来到出租屋,看到郭某辉还在玩手机,后李某某离开回家。郭某辉在出租屋内上厕所,并在厕所跌倒在地。李某贤见到郭某辉跌倒在地,就叫何某某一起扶郭某辉回到床上躺着,并拨打110报警及120求助。当日14时许,医院120医生到场后,证实郭某辉已经死亡。2018年7月5日,李某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7月13日,德庆县公安局发出德公鉴通[2018]0017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为郭某辉的心血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8年10月31日,德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郭某辉死亡检验情况的说明》载明:郭某辉的心血未检出毒品成份,毛发中含有冰毒成分,郭某辉之死符合猝死死亡,但不能对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报告书。

  郭某辉的父母麦某某、郭某华于2019年1月10日起诉至德庆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辉是李某贤伤害致死,要求被告人李某贤及出租屋屋主李某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5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办理丧事产生的各项费用20000元、误工费12000元等费用共计614000元。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郭某辉是猝死,由于麦某某、郭某华不同意对郭某辉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故无法出具郭某辉猝死诱因的鉴定报告,因此无法认定郭某辉猝死与李某贤存在因果关系,对麦某某、郭某华诉称郭某辉是李某贤伤害致死不予采信;2.李某贤容留郭某辉在租用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的行为虽是违法,但李某贤对郭某辉未收取服务费并进行了应有的帮助义务,对郭某辉的猝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因麦某某、郭某华没有提供屋主李某的详细信息及事实理由,对麦某某、郭某华的该项请求,不作审理。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麦某某、郭某华诉讼请求。

  麦某某、郭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于2019年8月21日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了德庆县德城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德庆县官圩镇官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麦某某一家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审查麦某某、郭某华的申请材料,认定其属于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陈永红承办此案。由于德庆县的方言难懂,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特别追加指派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爱萍共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9月6日一同前往德庆县人民法院阅卷查档、复印证据,了解李某贤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事实;与麦某某进行谈话,了解案情并分析法律关系,安抚其情绪同时告知诉讼风险。事后,承办律师将涉案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李某贤容留郭某辉吸毒以及麦某某、郭某华签字同意做尸体解剖的事实。同时,承办律师通过多种途径查阅相关书籍、文献,了解吸食毒品与猝死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搜集相关案例,整理后提交法院。

  2019年9月23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就郭某辉吸食毒品后长时间未进食玩手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分担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承办律师认为:1.没有证据证明麦某某及郭某华不同意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造成郭某辉猝死的主要诱因无法查明的责任在侦查机关。2.现有证据已经证明郭某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精神亢奋、对食欲和睡眠要求降低从而长时间不吃不喝不睡玩手机游戏,导致机体过度疲劳,而因为多次吸食毒品后他的机体功能衰竭,无法承载这种超强度的兴奋与疲劳从而导致猝死,因此吸食毒品是其猝死的主要诱因已经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死亡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应该得到确认。3.李某贤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毒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仍多次购买毒品、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的郭某辉吸食,在其机体受损、精神兴奋、不吃不喝通宵达旦地玩手机游戏时,没有尽到劝阻、提供食物、通知其监护人等义务,导致郭某辉身体极度疲劳后猝死,其行为与郭某辉的猝死具有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对郭某辉死亡的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情,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向德庆县公安局调查取证。11月4日,法院将调查材料邮寄给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质证意见。承办律师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为,调查取证的证据证明麦某某与郭某华没有不同意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无法查明郭某辉猝死诱因的责任在侦查机关。

  2019年12月27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2民终2241号民事判决书,完全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郭某辉因吸食毒品导致猝死具有高度可能性;案发时郭某辉虽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7周岁,具有一定认知能力,仍多次吸食毒品且不睡觉导致猝死,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父母疏于管教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李某贤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多次容留郭某辉等人吸食毒品,对于郭某辉的猝死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事后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判处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贤承担10%的责任,赔偿麦某某、郭某华573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仔细分析证据材料,证明上诉人麦某某与郭某华没有不同意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无法查明郭某辉猝死诱因的责任在侦查机关。同时,通过查阅相关书籍、文献,了解吸食毒品与猝死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搜集相关案例分析被上诉人李某贤对郭某辉的死亡存在过错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该代理意见。

  本案的生命权纠纷也警示人们:每个家庭的父母应重视与子女的沟通,提供正确教育理念与正面的价值观,引导子女健康成长;还应重视加强社区管理,加强对青少年关于毒品的教育宣传工作,积极打击涉毒犯罪行为,还青少年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fyal/content/post_3056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