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罗某权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3日,T101次列车4车113号座位旅客朱某下车后遗忘一个黑色双肩背包,罗某权明知该背包是刚下车的旅客遗落,故意向旁人谎称自己与失主相识并随后会将原物归还,当日列车停靠赣州站时,罗某权将背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500元、“索尼”单反相机一部、“佳能”135定焦镜头一个、“适马”35定焦镜头一个,“苹果”5S手机一部、“小米”充电宝一个等物。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7848元。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犯罪嫌疑人罗某权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1日,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以罗某权涉嫌盗窃罪向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罗某权提供法律帮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1月8日指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悦敏为罗某权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许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0年1月10日前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真查阅了整个案件案卷材料。其后,于2020年1月13日会见罗某权,详细听取罗某权的意见。受援人认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盗窃罪名没有意见;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将全部盗得的物品退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其家境非常贫困,长期在外地打工,每月收入仅为3000元左右,妻子常年体弱多病,还有一个儿子需要供读,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在听取受援人对案件的意见后,许律师耐心与受援人沟通,向其分析本案行为相应的危害性以及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受援人表示真诚悔罪。在仔细查阅了案卷的所有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案例并和所在律所的同事们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后,许律师于2020年1月14 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值班律师对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权涉嫌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对本案的量刑情节,值班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权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检察院予以充分考虑。1.犯罪嫌疑人罗某权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悔罪表现,希望检察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刑事政策,对罗某权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2.犯罪嫌疑人罗某权涉嫌犯罪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权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抓获之时,没有作暴力抵抗,归案后亦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并有如实供述、主动认罪的表现,且案发后已将全部盗得的物品退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相应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罗某权免予刑事处罚。3.犯罪嫌疑人罗某权拿走被害人朱某遗忘在T101次列车的黑色双肩背包,其盗窃行为是临时起意,相较一般的盗窃案,主观恶性较小。4.犯罪嫌疑人罗某权家境贫困,其家庭极需要其照顾。5.犯罪嫌疑人罗某权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罗某权从轻或减轻处罚。6.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让公平正义更快更好实现。本案中,罗某权确实因一时贪念临时起意在T101次列车上拿走被害人朱某遗忘的黑色双肩背包,其行为触犯法律,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本案中严格依法对罗某权的涉案行为作出惩戒,那么确实保障了法律效果,但罗某权此次犯罪污点,将对其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对其自小勤奋好学的儿子日后继续升学、就业等将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有温情的,希望检察院对罗某权涉案行为作出惩戒时,能够考虑给罗某权一个改过的机会,能够让罗某权及家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综上所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恳请检察院在量刑时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犯罪嫌疑人罗某权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其家庭及儿子一份法律温情,建议对罗某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全案的事实和证据,采信了律师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罗某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权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盗窃案件,涉案金额为17848元,此涉案金额无论按照江西省赣州市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1500元以上,还是按照广东省一类地区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2000元以上,均已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罗某权被移送起诉并依法判处刑罚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出对罗某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的难度相当大。

  许律师会见罗某权了解案件经过以及其家庭情况后,在罗某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先联系经办检察官,针对罗某权犯罪情节及家庭情况详细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殷切希望检察院对罗某权涉案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认真听取许律师提出的相应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后,最终采纳了许律师对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见,依法对受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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