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接受群众评价 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廊坊市是这样做的
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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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廊坊市司法局出台《廊坊市公共法律服务“好差评”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大厅、中心、组织、站点、窗口等),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及其工作人员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接受群众评价,及时整改问题,提升服务效能。
《实施办法》明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质量,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线下服务实行“一次一评”,在服务窗口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线上服务实行“一事一评”,群众通过使用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服务网站(公众号、APP)及微信小程序对本人已办结事项进行多维度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平台应明确专人负责群众评价工作,收到“差评”后,及时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差评”属实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做到100%调查、100%整改;对“好评”突出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平台或服务(工作)人员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同时,要强化评价数据分析,分析群众诉求和期盼,查找公共法律服务与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差距,精准施策,改进服务。《实施办法》强调,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律服务机构要把群众评价情况纳入奖惩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差评”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对“差评”集中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教育,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对其岗位进行调整,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0/10/30/0300579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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