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律师管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健全完善资质审批准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律师准入条件和程序,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把拥护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首要条件,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基本前提,加强对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申请执业人员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和实习期的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切实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严格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形成比例合理、专业齐全、能够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市场;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引导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要求对实习登记、集中培训、实习考核进行组织管理,规范管理实习档案,统一存放人事档案,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组织管理实习活动,探索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科学实用的培训课程、严谨规范的考核程序,完善实习鉴定面试程序,探索建立对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审查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律师队伍良好的道德素质,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

  (二)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日常指导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律师依法执业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定期或专项检查活动,适时开展对律师执业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制度,建立律师执业舆情监督应对机制,及时解决律师执业违法违纪问题。

  (三)健全完善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指导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的备案监督,安排专门力量或组织工作专班,事先制定预案,通过约谈提醒、及时指导、全程及现场监督、应急处置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的指导监督,有效防范、纠正律师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对挑战法律底线行为更要及时处置。对利用媒体、网络发表错误、违法言论的律师,要加强监督,根据其危害程度,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措施。对以串联、抱团等方式干扰重大案事件依法办理或鼓动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压的律师,要严厉批评,及时制止,并挤压其活动空间,对拒不改正错误的要依法惩处。

  (四)依法依规惩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并举,加强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有序衔接,做好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工作。对律师执业有一般错误言行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坚持错误立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采取有力稳妥措施,严格执法,落实清退机制。对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管理职责或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同时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制度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律师协会要完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及监督管理制度,将诚信教育列为律师年度培训必修课,纳入实习律师、初任律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拓宽、丰富培训的途径和方式,严厉查处和纠正律师失德失信、违法违纪行为,在全行业形成守德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一)落实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登记事项变更报批备案制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严格依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审批、备案手续;建立健全统一收案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承办案件;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建立健全统一收费制度,如实入账、出具票据、依法纳税,坚决杜绝律师私自收费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或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立卷规范、归档及时,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健全印章和文书管理制度,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建立使用审批登记制度。

  (二)强化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培育律师良好执业习惯、端正执业态度、提升执业技能。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承办业务,规范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严禁违规会见司法人员、向司法人员打探工作秘密、请求介绍案件,在司法活动中与司法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禁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支付现金、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经常性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通过违纪实例解说、典型示范、活动激励、警示教育等,提高律师道德水平;鼓励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并记录,指定一名合伙人负责,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诉求必须耐心说理,发现律师执业行为有违反本所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惩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制度,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建立业务质量监控制度、文书模板管理制度,落实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公开执业律师基本信息、收案、办案、结案程序、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主动告知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投诉途径和程序,通过回访了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以及专业服务质量;规范开展业务推广活动,不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网络、报刊、杂志、媒体等载体上的广告内容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对本所律师的考核结果及其它考核材料。

  (三)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财务资料以及财务印章等由专人保管;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统一为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合伙所合伙人会议或个人所律师会议制度,严格遵守并执行《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合伙人责任分工明确,加强沟通和制约,定期召开会议,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坚持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根据本所的业务类型、经济基础及所在地域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程度,探索建立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本所规范管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四)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与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按照规定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确保本所律师符合法定执业条件,专职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要明确工作纪律、岗位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要完善人员的聘用、转所、晋升、奖惩、福利待遇等制度,建立人员异常动态报告及处置制度;要为实习人员指派专门的指导律师,建立规范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内党员组织关系要按规定办理接转手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新时期律师的良好形象

  (一)落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市司法局要指导各区司法局,建立健全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安排、衔接机制和管理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职能,有效落实各项监督管理任务,形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重视、支持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投诉查处工作平台,真正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违必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查处工作制度、投诉案件督办制度、行业惩戒通报制度、投诉案件受理统计报告制度,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运转有效的行业惩戒工作机制。要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强化直接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约束和处分机制,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律师执业突出问题及监督管理情况要及时上报下达,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健全会商协调机制,上下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沟通和会商,共同研判、协调针对重大案事件、不同阶段及敏感节点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对策和预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协作与配合。健全工作督办机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对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事项或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活动,要健全督办、督导工作机制,确保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律师执业情况和出现突出问题的信息交换和通报,掌握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权。健全“两结合”管理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律师协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和管理协作机制,指导律师协会不断改进和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形成“两结合”管理合力。

  (三)重视加强律师行业宣传表彰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师宣传表彰奖励制度,加强正面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良好形象、弘扬行业正气、打造律师职业品牌、专业品牌、国际品牌,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引导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推动律师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增强我市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

  ?

  ??????????????????????????? 天津市司法局

  2017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FB3297/ZCFGZCWJ/202012/t20201202_4264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