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相关情况解读
一、决策背景
2019年12月25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民警持枪杀人案件发生后,自治区公安厅党委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公务用枪管理隐患大排查和公务用枪管理专项督察,深入查找、大力整治各种违规问题。同时,针对公务用枪保管、发放领取、佩带使用以及领导干部领取使用等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公安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建立一套重点突出、简便易记、方便执行、时时提醒的管枪用枪制度。
二、事实依据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等法律、纪律、规定,经认真研究,由原警务督察总队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三、研判过程
起草完成后,向公安厅每位领导、厅直各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细致研究,反复修改完善,提交厅党委会研究审议。4月27日,公安厅党委第15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印发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从5月1日起执行。
规定总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严禁管理使用公务用枪的九条具体规定。第二部分是针对不同程度违反规定的责任处理。
经报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同意,4月29日下午,公安厅召开了加强公务用枪管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原驻厅纪检组组长、公安厅党委委员杨文忠同志主持,公安厅副厅长呼和同志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加强公务用枪管理相关情况作了主题发布。呼和同志向媒体通报了去年5月份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公安厅党委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全面推进从严管党治警和加强公务用枪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原文宣读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请媒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新华社内蒙古分社、人民网、内蒙古日报、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2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原文链接:http://gat.nmg.gov.cn/information/nmg_gat47/msg22068236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