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对被监护人的负担义务继续履行!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原文链接:http://gat.xizang.gov.cn/zwgk_3249/zcjd_220/202008/t20200824_172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