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已启动
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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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
据了解,自2008年1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明显加强,管理能力、监测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宁夏全区共建设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处,面积11万多公顷,建设湿地公园9处,湿地综合监测站点34个,湿地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19处,五个地级市均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按照自治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要求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安排,此次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评估,主要是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产生的社会效果,判断其是否实现立法的目的,是否适应现实需要、是否存在需要改进或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并以此为切入点,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有针对性的改进自治区的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此次立法评估将从5月开始持续至9月底结束,自治区人大相关部门、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五市人大常委会将共同参加,期间采用委托五市人大常委会评估、执法部门评估、社会评估、司法部门评估,组织问卷调查、专题调查以及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社会各方面群众参与等多种形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天贵在会议上指出,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讲求实际,加强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和支持评估工作;明确责任,确保评估信息的科学性、广泛性、真实性、客观性,大胆实践、创造经验,为宁夏今后立法后评估工作探索有益的经验。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948/332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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