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近日,自治区八厅局两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已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有力维护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出台意义

  通过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管理、使用、停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超标、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控,强化日常停放充电管理,力争实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符合规范,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使用管理明显规范,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主要内容解读

  从加强生产监管、加强销售监管、加强维修监管、加强秩序管控、加强停放管理、加强行业监管6个方面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加强生产监管,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技术认证,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联合对辖区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排,严禁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要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CCC认证或生产许可证等项目。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运行体系、关键部件的CC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严禁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销售监管,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流通。加强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监管,加大对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区所有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新标准实施后严禁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要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对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车辆一律不得列入目录或公告内容。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要严禁企业销售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产品。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维修监管,杜绝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强维修领域监管,加大对维修经营商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区所有维修经营商户开展一次摸底调查,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加装可变限速装置。加强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配件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无名无址电动自行车配件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改装,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秩序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公安机关要尽快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得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对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从即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发放临时号牌。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要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管通行秩序,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停放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严格落实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域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电动自行车非法占道停放、废弃电动自行车清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严格落实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村(社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严格电动自行车集中安全存放管理,推动规划建设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明确管理主体和人员,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别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强行业监管,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寄递、快递、配送等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主动与行业协会配合,切实调动龙头企业示范带头作用,管好车辆和从业人员。通过签订责任书、违法抄告、约谈通报、社会曝光等方式,强化企业自律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拧紧生产、销售、维修、管理、使用、停放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要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

  http://gat.nx.gov.cn/info/1609/34163.htm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948/341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