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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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广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审查意见》(公法〔2019〕569号)要求,经省司法厅审核,省公安厅对《广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公规〔2019〕3号)进行了相应修订。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申办材料。按照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要求,相关企业在申办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按上述要求,省公安厅已在《广东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进行了相应修订。各地要及时调整本地之前制定、公布的相关文件及办事指南,不再要求申办企业继续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二、把握政策要求,进一步强化审核认定。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把握,“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非取消对企业相关爆破作业业绩、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条件、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对相应条件、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加强工作衔接,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办理。经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2020年1月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明确自2020年2月15日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事项由省公安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施行。此项工作我厅已按照相关政策精神,于2019年5月开始先期实行。此次细则修订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要参照修订后的细则,继续按照《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139号)和《关于传发广东省公安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294号)要求执行。

  

  具体修订内容

  一、将《广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修改为《广东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身份材料”。

  三、删除第五条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身份材料”。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附件10)。现场核查应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委托3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单数)参加,并指定1名专家牵头负责。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领导、专管民警参与现场核查;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领导、专管民警参与现场核查。”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现场核查结束后由专家组填写《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表》(附件11)并制作成电子文件。核查表一式4份,申请单位、参与现场核查的公安机关、专家组和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各1份。”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治安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召开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后由治安部门主要领导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以下流程送分管领导审定: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及“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将原第五十三条调整为第五十二条,并将其中“有效期3年”修改为“有效期5年”。

  九、增加第五十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规定,自2020年2月15日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事项由省公安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施行。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参照本细则,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139号)和有关工作指引要求施行”。

  十、附件1-3中,第6点中删除“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作业类别应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第7点删除“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十一、删除附件2-4。

  十二、附件2-5中删除“及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确定项目级别、已在系统进行完工确认并备案、其本人为第一设计人的有效业绩为准)”;删除第6点、第7点。

  十三、附件2-8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中,将第6点修改为:“纸质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并装订。每套分三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zcjd/wjjd/content/post_3009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