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一)制售伪劣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
1.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上述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额温枪、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紧俏的市场行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法分子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额温枪等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并在微信群、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发布售卖信息,牟取暴利,涉嫌非法经营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广大市民在购买额温枪、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时,务必提高警惕,加强甄别,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不要私下联系,轻信所谓的卖家(如微信群、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发布发布售卖信息),如果您购买了高价的额温枪、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articles/211/2020-3/64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