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传销专项行动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近来,随着打击整治传销力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对传销窝点、传销人员的全面清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逐渐增多。传销组织开发利用APP,通过在抖音、快手上点赞、关注、评论获得收益,还可以发展下线,获得推广奖励和收益分成,会员级别越高,推广奖励越多。此类传销活动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收取“入门费”数目大,与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相互纠合,较以往传销方式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
为打击各类传销活动,河北省“打传办”、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公安厅将于7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维护稳定、守护幸福”打击整治传销专项行动。群众如发现传销线索、传销活动,或者已成为传销受害者,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公安机关110。
河北省公安厅提醒广大群众警惕三类传销骗局:
一、警惕传销组织借助虚拟网络,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资”“慈善”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
二、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光伏发电工程”“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设”“国家暗中支持的秘密工程”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
三、警惕随着毕业季来临,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年轻人到异地,采取租住居民住宅楼后串门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诱骗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gat.hebei.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