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疫提供法治支撑 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疫情防控有关决定

时间:2020-04-08 来源: 作者: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2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就我省防疫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释放了哪些信号?将为今后的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近日,省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决定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决定在制定中尽可能体现广东的特色经验,并强化规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当日公布当日实施,旨在通过紧急立法为疫情防控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特点一

  三处明确提出禁食野生动物

  决定明确提出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在三处对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作出规定。

  其中,决定第四条规定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列举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经起草修订《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全面禁止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全面评估《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及时启动修订工作。

  特点二

  赋权县以上政府12项临时性应急措施

  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置,这引起社会关注。解读中说明,赋予政府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主要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最大限度支持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因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十二个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特点三

  列举9项个人担责情形

  决定条文采用列项规定的形式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提出职责义务要求。对此,解读中解释称,这是为了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决定作了九个方面的列举,包括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故意隐瞒经历,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滥食野生动物,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

  此外,决定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惩戒。

  特点四

  写入“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

  决定多处体现了鲜明的广东特色,包括规定“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要求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居住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依托“粤省事”“粤商通”等数字政府移动平台引导企业群众网上办事等。

  其中,关于“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这是我省在应急处置方面的有效经验做法,近日,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实施“网格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因此,决定在第一条明确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

  另外,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的问题,决定规定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

  特点五

  强化防疫公开透明要求

  决定多处对于疫情防控的公开透明作出规定,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公开透明原则是当今世界公认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决定规定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针对个别地方慈善捐赠不规范的问题,决定规定要依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