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意外跌落 九级伤残何处索赔

时间:2020-04-08 来源: 作者: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李清连 李思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与公共场所的联系愈加密切,在公共场所活动时意外受到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武平的廖某(化名)在一公共休闲场所歇息时,倚靠的护栏突然断裂导致其摔成九级伤残,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武平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8年8月上旬的一天,廖某带孙女在某休闲场所玩,倚靠在水泥护栏上时,栏杆突然断裂脱落,致其不慎跌落至高约两米的坎下,经鉴定,廖某构成九级伤残。廖某遂将该休闲场所所在地的A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78809.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为A居委会管理的休闲场所,此处设有健身器材及围棋、象棋等活动设施,健身场所沿边水泥栏杆是由该居委会安装使用。

涉案健身场所虽系供市民休闲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但非营利性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该居委会作为该休闲场所的管理人,未对其安装的护栏是否符合公共场所护栏的安全规范进行检测,对栏杆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未及时进行排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廖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廖某作为成年人,对栏杆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倚靠姿势、动作幅度等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据此酌定A居委会承担70%赔偿责任,廖某承担30%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居委会作为涉案场所的管理人,对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应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温馨提醒

大家在进行社会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保障自身安全,以免受到伤害。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大家更是要避免到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的地方,在家待着就是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防控疫情,你我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