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一科级干部犯三宗罪获刑五年半

时间:2020-04-08 来源: 作者:

  曾经“光环”笼罩 堕落源于迷失

  山东省利津县一科级干部犯三宗罪获刑五年半

  王某曾经是山东省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的业务骨干,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实干派。谁又能想到,他竟然在十年时间里不断收受贿赂,为他人“开绿灯”,甚至为谋私利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最终一步步坠入深渊。

  1月31日,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垦利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利津县政协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王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4.54万元,予以没收。

  曾经是全村人的骄傲

  王某出生于贫困的农村家庭,用他自己的话讲,是吃着国家救济粮长大的。因为出身贫苦,上学后,王某对学习机会倍加珍惜,刻苦努力,勤奋好学,1985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大学,成为那个年代为数不多的大学生,成为全村人的骄傲。

  大学毕业后,王某被分配到利津县水产局,到滩涂开发指挥部担任水产养殖技术员。当时,正值对虾养殖开发热潮,王某觉得自己有了用武之地,他不怕苦、善学习,工作不久就研究出了“虾池自净水半封闭养虾技术”,帮助全县养虾户取得连年丰收,后来还开发出了多个水产育苗新技术,大力推动了全县水产育苗产业。

  高学历及突出的工作成绩,让他很快成为组织的重点培养对象。工作四年后,他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县里安排他担任利津县育苗厂厂长、利津县水产服务中心副主任。两年之后,他又被破格提拔为正科级干部、利津县水产局副局长。出色的工作成绩让王某荣誉加身:1999年被评为高级工程师(副高级)、2000年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04年被评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期间还获得全市拔尖人才、县级劳模、市级劳模、优秀共产党员等多项荣誉称号。2012年,王某就任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披着“技术服务”的外衣敛财

  2009年,王某的妻子生病住院,女儿又要出国留学,骤增的家庭支出让王某为钱犯了愁。一想到为县里创造了上千万元的税收,而自己现在却为钱所困,内心极不平衡。他想到了在工作中曾经有养殖企业邀请他提供技术指导,觉得用自己的技术赚点“服务费”没什么,并很快与一家育苗企业达成了口头协议。渐渐的,王某的“服务对象”从一家扩大到几家,“服务项目”也从技术指导变为项目申报、承揽业务等。披着“技术服务”的外衣敛财的王某胆子也越来越大。

  调查显示,自2010年起,王某不断索贿受贿,利用分管增殖放流和渔业项目财政补助申报等工作便利,在项目申报、资金拨付、承揽业务、物品采购等方面为辖区内养殖户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

  2012年,王某担任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一把手”后,辖区内多家企业主为了从项目资金支持、增殖放流任务安排,以及工程业务承揽等方面获得利益,利用各种机会给王某送钱送物。面对以各种名目送来的购物卡和现金,王某从最初的心有余悸,逐渐发展到来者不拒。

  经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14.54万元。

  好大喜功,违规用权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

  在各项荣誉光环的笼罩下,王某喜欢在人前以“专家型领导”自诩。王某的政绩观也发生了扭曲,他认为不管什么企业,只要能带来经济效益就行,不管项目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只要能够争取来的就是成绩。

  当时,“深海养殖”进入了王某的视野,急于寻求工作新突破的王某与来利津县考察的“商人”张某一拍即合。在此后的招商引资中,王某盲目听信张某的一面之词,在没有考察历史背景的情况下,将张某的公司当作招商引资企业引进本地大力扶持,违规为该公司办理海域养殖使用权。在张某要求申报“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项目”扶持资金时,王某更是明知张某未批先建、以旧充新、弄虚作假、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安排工作人员为其申报,对于虚假申报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该公司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34万元,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另外,王某负责单位全面工作后,面对违规违纪问题不仅不制止,而且参与其中,最终导致193.8万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主动认罪退缴赃款

  2019年,有关部门在对利津县某养殖企业进行调查过程中,王某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同年4月,利津县监委对其立案调查。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为某养殖企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初验,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34万元流失,以及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193.8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额退缴赃款。

  2019年9月10日,该案移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胡树鹏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严重不负责任,对其工作职责不予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从重处罚。考虑到王某有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将受贿赃款、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遂作出以上判决。

  “我被权力冲昏了头脑,被金钱迷失了方向,我的行为给党组织抹了黑,也使我个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现在非常后悔,我错了。”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最后陈述时,流露出无限的悔恨之意。(郭树合 王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