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顺手牵羊”牵出连环盗窃案,屡教不改五进班房

时间:2020-04-08 来源: 作者:

  还记经典小品《钟点工》吗?

  宋丹丹老师对一身 “名牌”如数家珍。

  在烟台龙口,一位五旬老汉,说起自己的随身物品时,却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这其中有什么猫腻呢?

  这一切,都要从一只羊说起。

  兜里没钱,空手套白“羊”

  “我来报案,俺家羊被人牵走了。” 近日,村民韩大伯急冲冲地赶到派出所报案称,其拴在家门口的母山羊被同村的周某半夜偷走了。韩大伯说,这只母羊已经怀孕了,虽然监控拍到周某偷羊的过程,但周某常年不住在村里,一时联系不上他了。

  两天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其对偷窃韩大伯山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周某交代,当晚十点他喝酒后在村里溜达,看到拴在路边的羊,想着自己兜里没钱了,就临时起意把羊偷了卖点钱花,卖羊的150元也被他花光了。

  一周三窃,全身“冒牌货”

  经搜查讯问,周某并不止一次盗窃,携带的随身物品,两部手机、一串钥匙、车钥匙、他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几乎都是偷来的!

  周某交代,一次闲逛他偶然发现一汽车车门未锁,趁人不备盗走车钥匙、身份证及驾驶证;两天后他贼心又起,顺利偷走母山羊;盗窃成瘾的他隔日又偷了一部手机……兜里的另一部手机则是好友的,一个月前,周某在好友家中喝酒叙旧,好友不慎将其手机放进周某口袋中,周某心安理得地揣着手机占为己有。

  检察官经过查阅书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周某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周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虽然数额较小,但是实施多次盗窃,系累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近三十年来,周某曾因盗窃罪、抢劫罪“四进宫”,而今,这位“疯狂的盗贼”,面对检察官的铁证,自愿认罪。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予以惩处。周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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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判决生效后退赔失主经济损失。

  本案中,周某连续三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不足1500元,面对他的将是法律的惩处。“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也是犯罪,切莫触碰法律底线,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