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问题线索“六看”法

时间:2022-04-28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收到问题线索是审查调查工作的起点,对线索的准确研判是执纪执法工作的第一步。尤其是在监委成立后,各类问题线索汇总后存在量大质杂的特点,快速准确地对问题线索进行筛选、研判,可以大大提高工作质效。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研判处置问题线索。

  一看来源。如果问题线索是在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审查调查中,经过一定调查直接发现的,这类问题线索的来源一般具有正规性和专业性特点,通常比较真实可靠,有些甚至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问题线索来源是群众举报、网络媒体曝光等渠道的,则真实性有时可能难以保证,还需要进一步开展甄别和查证。

  二看内容。问题线索的内容是决定处置方式的核心要素。对于反映的内容具体明确,有较强可查性的,应当建议初步核实;如果内容简单空泛,没有具体事情和明显问题,或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已经无法查证的,一般建议以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有的线索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但一时又没有具体切入点,或者有待通过审计、巡视巡察等方式深挖问题的,可以建议暂存待查;对于已经有过具体结论的多次重复信访举报,一般建议予以了结。

  三看身份。对于署名的信访反映或检举揭发,对反映人身份进行必要的了解分析,也是研判问题线索可靠性的有效途径。如果反映人是被反映人本单位的人或者身边人,有直接知情或者参与过有关问题的可能,本身与被反映人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则线索可靠性比较高。如果反映的是其不可能直接发现或掌握的问题线索,则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四看动机。掌握问题线索的人为什么会向组织提供线索,虽然他们不一定明确表达,但通过分析,一般情况下能够有一个基本的把握和判断。如果提供线索的人出于捍卫党纪国法的权威,或者嫉恶如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又或者为了立功赎罪、挽回损失,则线索的真实性比较强。如果是出于对被反映人的管理或服务工作不满意,或者有利益纠纷或矛盾关系难以解决,或者是为了打击报复泄私愤,则可能会夸大问题的严重性,甚至捏造事实。

  五看时机。线索的处置需要结合审查调查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价值较高的问题线索如果初核的时机不对,反而可能产生过早暴露线索,妨碍审查调查的反作用。需要办案人员对线索初核的难易程度、相关问题所处的背景和环境、开展初核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难点进行预测,从而全面考量开展初核工作的可行性,准确把握好线索初核的时机和方式,合理地安排、规划初核计划。

  六看关联。问题线索的价值不仅要看线索本身,还应当结合与线索有关的其他信息综合研判。有的线索反映问题比较单一,与其他问题没有关联性,一般建议就事论事、快查快处;而有的线索看上去是小问题,但却带有一定的共性特点,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如果处置得当,就有可能成为某些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甚至起到“查处一案、带出一片”的效果。

  (丁伟 王子京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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