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时间:2022-04-21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安顺市西秀区法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家长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2021年4月3日11时许,杨某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内盗窃一部价值1202元的黑色苹果手机后,同日15时许,杨某又来到安顺市西秀区某美容美妆店铺内,以应聘为由在店内盗走被害人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由于杨某系未成年人,同时被盗手机与现金均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对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31日15时许,杨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一民房内,在该民房二楼一房间内盗窃被害人人民币400元,随后又到该民房四楼另一被害人家中盗窃人民币100元、1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因杨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又犯新罪,公诉机关撤销对杨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以杨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向西秀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杨某从小父母离异,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因缺乏家庭教育,加之杨某心智发育迟缓,平时小偷小摸的行为未得到家长及时纠正,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杨某进行了法庭教育,经过法庭教育,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改过自新。西秀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赃物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宣判后,为督促和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西秀区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杨某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在杨某服刑期间按照服刑地规定定期探视杨某,并在杨某服刑完毕后每周至少与杨某深入沟通一次,了解杨某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引导杨某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其监护人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孩子教育上的失职,今后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早日改过自新。
近年来,西秀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并多次组织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及最新司法解释,确保高质效推进案件审理的同时,将家庭教育促进法融入到实际中来,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的针对性,更好地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审判专业化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50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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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日11时许,杨某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内盗窃一部价值1202元的黑色苹果手机后,同日15时许,杨某又来到安顺市西秀区某美容美妆店铺内,以应聘为由在店内盗走被害人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由于杨某系未成年人,同时被盗手机与现金均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对杨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31日15时许,杨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一民房内,在该民房二楼一房间内盗窃被害人人民币400元,随后又到该民房四楼另一被害人家中盗窃人民币100元、1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因杨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又犯新罪,公诉机关撤销对杨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以杨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向西秀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杨某从小父母离异,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因缺乏家庭教育,加之杨某心智发育迟缓,平时小偷小摸的行为未得到家长及时纠正,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杨某进行了法庭教育,经过法庭教育,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改过自新。西秀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赃物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宣判后,为督促和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西秀区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杨某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在杨某服刑期间按照服刑地规定定期探视杨某,并在杨某服刑完毕后每周至少与杨某深入沟通一次,了解杨某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引导杨某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其监护人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孩子教育上的失职,今后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早日改过自新。
近年来,西秀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并多次组织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及最新司法解释,确保高质效推进案件审理的同时,将家庭教育促进法融入到实际中来,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的针对性,更好地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审判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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