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页面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 应以秒杀价为准!
编者按
治理电商不当促销宣传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价格信息。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黄某某诉某电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电商公司网站页面促销价799元和原价1249元同时存在,产生矛盾报价,应以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价款为准作出解释,故认定商家多收价款,最终支持了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9年某电商公司促销期间,该公司自营店铺首页显示,“巨无霸显卡到手价799”字样。
涉案产品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红色较大字体在明显位置显示价格“¥1249.00”,该文字下使用黑色小号字体显示“【6.1开门红!秒杀低至799(关注店铺有惊喜)】618提前享,王炸级钜惠!RX 580-满血版显卡低至999! ”。
促销当日8时,原告黄某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两件,单价1249元,共支付价款2498元。次日,原告收到涉案产品和发票,发票开具单位为被告,发票内容为两件涉案产品2498元。此后,原告以电商公司存在欺诈为由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2019年6月25日,被告将900元打入黄某某账户,但未明确该款项性质。
原告诉称
原告主张被告店铺主页宣传介绍涉案显卡到手价799元,点击此链接进入页面后,价格为1249元,商品下方写着6月1日开门红秒杀低至799元(关注店铺有惊喜)。原告遂认为在关注店铺后,商品到手价为799元一片显卡。到货后,原告发现,被告开具的商品发票为两片显卡2498元,单价1294元,并不是宣传的799元一片。故致电被告公司售后,依法提出退一赔三,被对方拒绝,故诉至法院。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退货退款2498元并承担退货所产生的运费;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损失7494元,扣除被告在未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补偿给原告的900元,被告仍需赔偿6594元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被告以显著方式标注商品价格为1249元,原告购买商品时在订单确认、支付页面看到的价格也是1249元,不存在欺诈的客观行为,不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就秒杀价与交易价不一致的问题,被告解释,当天涉案商品确属参加秒杀价799元促销活动的商品。在原告下单之时,活动商品已售完,故交易价格调回了原价1249元,但未及时修改促销活动页面。为证明上述内容,被告提交系统中涉案商品订单销售记录,该记录显示,涉案商品在6月1日当天共成交445件,其中大部分订单成交价为799元,仅3个订单成交价为1249元,法院进一步抽样核实上述订单产生的时间,抽取的799元订单下单时间均为当日凌晨2时之前,1249元的3个订单下单时间为当日早上7时至10时。
经询,原告称其虽在商品详情和支付页面看到了1249元的商品价格,但由于网站页面同时标注“到手价799”和“秒杀价799”,故认为电商公司将通过返现等优惠方式使得最终到手价为799元。
争议焦点
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
电商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
电商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故民事欺诈行为,除考虑客观行为外,还需考虑商家是否存在告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需结合客观存在,分析商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6月1日当天系统订单记录,其在当日凌晨确存在有按照促销价799元成交的数百件订单,在当日早上亦有按照1249元成交的3件订单,两种价格成交于不同的时段,可推知,被告当天确有按促销价799元销售,后将价格调回至1249元的行为。同时,需注意到,电商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了回调的价格,并与确认订单页面、支付页面价格一致,均为1249元。
综合电商公司调价情况和价格标注位置等行为判断,价格矛盾形成的原因为,被告在促销期间将价格短暂回调至原价时,未一并调整促销信息所致,不能得出电商公司有欺诈的故意。
电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但并不排除商家可能因其他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致民事责任。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诉累,可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检索诉争事实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处理。
网站出现矛盾报价,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价格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
首先,合同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全部表示行为的内容,而不应仅限于位于网站显著位置的价格。被告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到手价799”“秒杀价799”的促销信息,该信息包含了商品的规格型号、抢购价格和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且体现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抢购即可按上述价款成交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关于要约的规定。因此,被告在店铺首页和订单详情页面发布的涉案商品促销信息,均应当视为要约,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纳入合同解释的范围。
其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在商品详情页面、确认下单页面和支付页面的价格均为1249元,故一种解释为当时最终交易价格为1249元;但同时广告宣传写有“到手价799”“秒杀低至799(关注店铺有惊喜)”的内容,未明确标明促销价格起止时间,故另一种解释为,虽支付价格为1249元,但可通过促销活动最终获得799元的交易价格。
故按照通常理解,被告网页的价格条款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对网络信息传递特点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专业、审慎地发布商品信息,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促销信息。在出现信息错误后,应即时提示买家、纠正错误。
本案中,因被告过失导致报价矛盾,未及时提示买家,引发了合同解释的争议,故被告应承担解释结果对其不利的后果。且被告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因此,涉案合同价格条款应按照799元作出解释。
现原告按照原价支付货款,被告多收取货款900元,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因此,原告可要求被告退还多收货款或退货退款。释明后,原告坚持退货退款,法院予以支持。经折抵被告已返还的900元后,被告退货款项应为1598元。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公司“铭瑄(MAXSUN) MS-RX580 2048SP巨无霸8G128 4MHz/7000MHz GDDR5/256bit 游戏显卡/吃鸡显卡”两件;
二、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黄某某购买款1598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促销宣传价格与实际下单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干扰消费者的信息筛选过程,影响消费者网络购物快捷、明确、可信的消费体验。本案判决清晰的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技术占有、信息优势一方,应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价格信息。
因商家过失造成矛盾信息,且未及时提示、纠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消费者可主张以不利于商家的价款解释合同,要求返还差价或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