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被判死刑

时间:2020-03-25 来源: 作者:

  光明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被判死刑

  2020年2月5日,云南省红河县石头寨乡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被判死刑

  2月6日11时许,马某某驾车载么索村委会村民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吃饭喝酒,之后马某某驾车搭载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18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涉疫刑事审判不能“一刀切” 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聚焦直接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给疫情扩散带来重大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给大局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案件。

  据该负责人介绍,前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多数是案情比较简单、明了,处刑较轻的案件,本着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原则,很多案件是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尤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提高了审判效率。

  那么,在“快审、快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保证审判质量?该负责人说,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严格依照法律关于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简化程序但不减损权利。对不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就必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时,在政策把握上有什么考虑?该负责人表示,疫情防控要精准施策,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审判,同样也要精准发力,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各地面临的疫情形势和防控任务差异较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充分考虑各地这种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形势任务。因为同样的行为在疫情风险等级不同的地区,其危害性是不一样的,裁判中要有所体现,要平衡国法、天理、人情,实事求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