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 法院判决:应以秒杀价为准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3·18”“6·18”“双十一”“双十二”成为各大电商平台促销打折甩货的日子,但一些电商平台往往打出的秒杀价与实际结算价不同。治理电商不当促销宣传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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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黄某某诉某电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电商公司网站页面促销价799元和原价1249元同时存在,产生矛盾报价,应以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价款为准作出解释,因此,认定商家多收价款,最终支持了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2019年某电商公司促销期间,该公司自营店铺首页显示,“巨无霸显卡到手价799”字样。涉案产品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红色较大字体在明显位置显示价格“¥1249.00”,该文字下使用黑色小号字体显示“【6.1开门红!秒杀低至799(关注店铺有惊喜)】618提前享,王炸级钜惠!RX 580-满血版显卡低至999! ”。
促销当日8时,原告黄某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两件,单价1249元,共支付价款2498元。次日,黄某某收到涉案产品和发票,发票开具单位为被告,发票内容为两件涉案产品2498元。
此后,黄某某以电商公司存在欺诈为由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被对方拒绝,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就秒杀价与交易价不一致的问题,被告电商公司解释,当天涉案商品确属参加秒杀价799元促销活动的商品。在黄某某下单之时,活动商品已售完,故交易价格调回了原价1249元,但未及时修改促销活动页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因电商公司过失导致报价矛盾,未及时提示买家,引发了合同解释的争议,电商公司应承担解释结果对其不利的后果。且电商公司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因此,涉案合同价格条款应按照799元作出解释。
“促销宣传价格与实际下单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干扰消费者的信息筛选过程,影响消费者网络购物快捷、明确、可信的消费体验。”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说,此案判决清晰地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技术占有、信息优势一方,应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价格信息。
法院提醒,因商家过失造成矛盾信息,且未及时提示、纠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消费者可主张以不利于商家的价款解释合同,要求返还差价或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