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就能不履行了吗?
18日,本市防控工作第55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以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专家介绍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对相关合同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也有分歧。从法律的角度看,应该如何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被问到这个问题。
刘平介绍,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都是人们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适用时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在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
二是注重公平处理和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处理,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不宜由一方单独承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三是倡导友好协商和共渡难关。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
刘平说: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