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破产案件审理新模式

时间:2020-03-23 来源: 作者: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安徽省池州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收案量逐年增长。2017年至今,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3件,在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应对。

  主要问题

  破产启动难。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一些企业在遇到困难后,不了解也不愿意走破产程序,认为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甚至不惜以给企业不断输血的办法让企业“好死不如赖活着”。

  债权清收难。由于大部分债权形成时间久远,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有的债务人也已破产,均难以逐一追要,使破产企业一部分可能追回的债权,无力清收。

  资产变现难。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数陈旧老化,本身利用价值不大,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愿意购买,所出的价格也是非常低,致使资产无法变现,破产程序不断拉长。

  破产协调难。破产案件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疏漏,既可能造成破产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

  职工安置难。近几年来,受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破产案件骤增,因而造成破产企业职工下岗人数大量增加,职工安置难度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审理周期长。因破产案件涉及事项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故而审理周期较长,一般都在2年左右。

  应对之策

  成立破产合议庭。挑选审判经验丰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工作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较高的审判人员到破产案件审判庭工作,确保依法、高质、高效审理破产案件。

  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审理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和审理破产案件中廉政规定,规范案件审理,严肃工作纪律。在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方面,按照集中分案、重点处置、高效办理的标准,进一步维护破产债权人利益。

  注重“府院”协调。对矛盾易激化的敏感类破产案件,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开展专项调研。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选任和监督、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设立等破产前瞻性问题开展好调研工作,并为出台相关工作规定做准备,积极规范管理人工作,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支付,畅通被市场淘汰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法治渠道。

  强化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结合巡回审判、旁听庭审、公众开放日、法制讲座等方式,向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主动发布企业破产典型案例等,努力提升全民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