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办理破产“回收率”指标

时间:2020-03-23 来源: 作者:

  回收率作为办理破产项下的二级指标,主要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我国回收率指标得分一直处于全球中等水平,成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本文主要从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解读回收率的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自2003年开展全球经济体营商环境评估以来,至今已经18个年头。从一开始只有5项指标,逐渐发展为今天由10项主要指标及若干子指标组成的评价体系。世行在2004年第一份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就探讨了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功能以及如何完善破产体系。

  目前,办理破产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该指标项下还有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和回收率两项子指标。回收率(recovery rate)即清偿率,是指担保债权人通过重整、清算或债权追回程序收回的美分在1美元中的占比。

  回收率计算公式

  回收率:(100×GC+70×(1-GC)-cost-a×20%×time)/[(1+lending rate)∧ time ]

  其中,GC是持续经营指数,如果一个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则为 1,如果零散出售则为 0 ;cost指回收债权所需成本,以占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表示 ;a×20%×time 中,a是指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20%是年折旧率,time 是回收债权所需时间;lending rate 是指贷款利率;∧为集合交运算符号。

  世行评估回收率时,通过给出假设案例收集信息。假设案例中Mirage作为一家酒店,在资不抵债时如何处理,答卷人结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破产案件处理经验进行作答。此外,世行还通过研究经济体破产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和公开的信息对收集的信息加以验证。

  我国回收率历年评估得分情况

???报告年度

  排名

  时间(年)

  成本

  回收率

  框架指数

  满分16分

  办理破产得分

  2005

  

  _

  2.4

  18%

  35.2%

  无

  无

  2006

  

  _

  2

  22%

  31.5%

  无

  无

  2007

  75

  2.4

  22%

  31.5%

  无

  无

  2008

  57

  1.7

  22%

  35.9%

  无

  无

  2009

  62

  1.7

  22%

  35.3%

  无

  无

  2010

  65

  1.7

  22%

  35.3%

  无

  无

  2011

  68

  1.7

  22%

  36.4%

  无

  无

  2012

  75

  1.7

  22%

  36.1%

  无

  无

  2013

  82

  1.7

  22%

  35.7%

  无

  无

  2014

  78

  1.7

  22%

  36%

  无

  无

  2015

  53

  1.7

  22%

  36%

  11.5

  55.31

  2016

  55

  1.7

  22%

  36.2%

  11.5

  55.43

  2017

  53

  1.7

  22%

  36.9%

  11.5

  55.82

  2018

  56

  1.7

  22%

  36.9%

  11.5

  55.82

  2019

  61

  1.7

  22%

  36.9%

  11.5

  55.82

  2020

  51

  1.7

  22%

  36.9%

  13.5

  62.1

  2020年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回收率”指标对比

  

  破产时间(年)

  破产成本

  回收率

  办理破产排名

  芬兰

  0.9

  3.5%

  88%

  1

  美国

  1.0

  10.0%

  81%

  2

  日本

  0.6

  4.2%

  92.1%

  3

  德国

  1.2

  8%

  79.8%

  4

  中国

  1.7

  22%

  36.9%

  51

  近十年来,我国担保债权回收率的时间是1.7年,破产成本是破产财产的22%,每美元的清偿率一直徘徊在35.3-36.9分之间。相比排名前列的日本,时间、成本和回收率分别为0.6年、4.2%和92.1%,我国回收率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世行认为,快速、低成本和确保困境企业持续运营是表现最好经济体破产实践的特征。世行建议,简单情况简易处理,特别是中低收入国家应该通过简化破产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来提升债权回收率。重整同样需要因企制宜,设立繁简各异的重整程序。例如,柬埔寨在2007年出台了新破产法,其中重整制度较为先进完备,但实践中并未带来回收率的提升;而回收率排名前列的日本,针对中小企业复兴制定了简易重整程序,加快推进重整进程,回收率一直保持在92%左右。世行还强调,持续经营是促进重组,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式,在破产程序中要高度重视危困企业的持续运营,即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建议不要停止经营。

  回收率指标考察的是破产法律实施的效果,受到破产时间、成本和企业财产价值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深层次的影响因素则涉及一国经济运行、行政、司法、非政府等部门对危困企业的挽救制度、政策和措施。正是基于前述的差异,导致中低收入国家的危困企业几乎总是在重生中失败。此外,世行考察一国新制度、新的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往往要持续3年左右。可以说,提升担保债权的回收率不仅涉及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涉及相关领域配套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是一个需要各领域持续努力的系统工程。

  (作者:王玲芳,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法官)

  资料来源:

  《Doing Business2004:Understanding Regulation》《Doing Business2005: Removing Obstacles to Growth》《Doing Business2006:Creating Jobs》《Economy profile:China 2012》《Doing Business2016: Measuring Regulatory Quality and Efficiency》,A copublication of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