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被冒用 “李逵”公司为挽声誉起诉“李鬼”侵权
因被冒用企业名称用于运营线上投资理财平台,并莫名其妙背了理财诈骗的“黑锅”,“李逵”公司(某万公司)被迫将“李鬼”公司(某邦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此案,判决某邦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某万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19年,经过金融、公安部门通知,以及受骗群众主动联系,某万公司才得知自己的企业名称被某邦公司冒用,并用于运营线上投资理财平台。
打开某邦公司的网址可以看见,网站界面显示“某万投资”、“某万公司”等字样,在页面底部显示有“某万投资App客户端”弹窗,以及多个投资项目。页面中还载有《某万投资平台与八家担保机构联合责任承诺书》,落款签章处有某万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一栏手写签名为某万公司“万某某”。网站中还可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公司证件。
某万公司诉称,网站中的证件均不是本公司的真实证件,网站中显示的公司管理团队中的照片也均不是本公司员工照片,而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某邦公司,并非某万公司。目前,该网址已无法打开。
某万公司表示,某邦公司冒用企业名称以及通过销售理财产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某万公司商誉的侵害,并致使公司经营受损,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某邦公司一审并未出庭应诉。二审中,其提出仅为涉案网站续费至2018年2月,此后未再使用该网站,不可能侵犯某万公司名誉权。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性,法院对其证据未予采纳。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某邦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某万公司的名义宣传并出售理财产品,发布不实信息,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某万公司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并降低该公司社会信用和评价,已构成了对某万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故某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由于某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某万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酌定。最终,法院判决某邦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某万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其取得经济利益的基础。
实践中,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本案中的情形,还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在公开的媒体、平台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近年来,尤其是因消费者对商家服务或网络用户对平台服务点评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更为频发。
此外,本案也为广大开设了网站的个人或法人提了一个醒:当网站废弃使用后,务必及时注销备案信息和域名信息,以免域名被不法分子抢注并用于建立非法网站,一旦网站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原备案主体也很有可能因“被动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511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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