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下发通知 15条好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时间:2020-03-16 来源: 作者:

  3月14日,日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日照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发布15条措施,积极帮助全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

  日照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全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1.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职责要求,完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分类科学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辖区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

  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其他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要制定适度补贴政策,组织协调解决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2.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

  实行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对持健康通行卡以“点对点”交通方式来日照的外省人员,可直接返岗。

  对持健康通行卡来日照的本省人员,一律予以通行,不再隔离观察。对无健康通行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组织协调调度车辆,保障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单位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审核确认,每成功介绍1人按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3.保障个体工商户物流需求

  按规定消除道路硬梗阻,打通物流通道,畅通运输链条,不得中断农村公路,不得擅自设置检查监测点,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输,确保个体工商户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4.减免缓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

  对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其中,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缴费;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退休后待遇。

  5.落实减免税费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公告结束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费用。

  2020年6月30日前,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

  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6.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征收2个月房租。

  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5、6月份房租;

  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指导各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

  加大“三押一推”融资服务力度,支持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运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扩大动产抵押登记物范围及种类,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资产设立抵押,支持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盘活存量资产,尽早投入生产。

  8.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后,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最高9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开展促创贴息贷行动,对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企业的,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日照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给予财政奖补。

  9.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准入业务通过网上申请,可运用电子签名、实名认证等多种方式“零见面”审批,证照免费寄递;开通涉疫审批绿色通道,对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疫市场准入事项审批,实行特事特办,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需市级以上批准颁发的行政许可证,全程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让个体工商户尽快取得相关证件投入生产。开通计量器具检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实行24小时上门服务。

  10.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

  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紧急上市消毒剂产品,在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即可先行上市销售;待产品上市销售后,由产品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产品备案。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11.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建立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12.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阶段性降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个体工商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13.4%,由3.5943元/立方米调整为3.114元/立方米。

  13.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

  畅通12345投诉受理渠道,开设24小时服务专席,及时受理、分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各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充分发挥工商联直属协会、商会和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等社团组织协同作用,帮扶化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难题。

  14.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宣传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扶持发展政策,提振信心、勇克困难、科学防控,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15.全面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指导个体工商户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差异化精准防控措施,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扶持政策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属地责任和落实责任,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要加大跟踪督导力度,对工作不力、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扶持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见效。

  对已出台的行业复工复产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