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在别人家爆裂 损失谁来买单?

时间:2020-03-16 来源: 作者:

  齐鲁法制网3月13日讯(通讯员 王凤华 朱晓文 倪建颖)近日,威海经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水管爆裂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孙某赔偿李某装修修复损失24246元。正所谓:“楼上漏水把家淹,谁都不管真闹心,找到法院来说理,损失依法获赔偿”。

  2019年,威海经区某小区205室的李某家先后两次被淹,屋内吊顶、墙壁、地板、书柜等被损坏,经鉴定,损失共计24246元。看着自己精心装修的房子被糟蹋成这样,心急火燎的李某立马去楼上305室的张某家讨说法。张某却说,和他没关系,让李某去找5楼的孙某。三方多次协商不成,李某一气之下将楼上这两家全都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

  李某说:“我家这么大的损失不能没人管,水管是孙某家的,她必须赔我的损失。而且水是从张某家渗漏的,他也应该赔。”

  张某说:“水管是孙某家的,不归我管,我一个外人总不能修别人家的水管吧。”

  孙某说:“水管裂的部分是公共的,应当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再说水管本身也存在设计不合理和质量问题,开发商要负责任,让我家负责说不过去。”

  那么,业主李某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分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本案中,案涉破裂水管系分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属孙某所有的505房屋的自来水给水管,孙某作为505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对该水管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现该水管破裂漏水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孙某承担责任。孙某主张案涉水管存在设计不合理以及质量等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合并审理,其可另案主张权利。张某并非案涉破裂水管的管理义务人,李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经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威海市城市用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分户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产权属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分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