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就送电动车?“免费馅饼”的背后,原来是……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参与抽奖活动就能得到免费的电动车,听起来是不是十分诱人?近日,在广东的一些地方,就出现了这样的一种“免费馅饼”,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参与。但是在诱人“馅饼”的背后,却是一系列的捆绑消费套路等着你上钩。

中奖免费领电动车 兑换需充定额钱

近日,广东深圳宝安区市民詹先生,就碰到这样的事。他的运气似乎不错,一抽奖,就抽中了一辆电动车。

但是提取电动车有条件,必须充值5000元到商家的购物平台才能兑现。刚开始詹先生觉得这是一种新型骗局,不愿配合。销售员看出了他的犹豫,将他带到实体门店,指引他参观,并再三保证,公司在深圳有十几家实体店,专门做数码家电生意。此外,购物商城与淘宝、天猫等网购平台均有合作,可以用充值的钱进行跨平台消费。销售员还再三强调,现在充值还提供12期花呗免息,京东白条免费、微呗免息等优惠。

一想到平时经常会网购,又是花呗免息,还能现场将标价两千多的电动车开走,詹先生也有些心动了。销售人员开始拿出合同,再三强调,“本活动真实有效本店承担法律责任,参与活动必须资料真实,虚假资料应负法律责任。”

发传单、抽奖、中奖、签合同、付款,经历这几个流程后,詹先生的花呗被扣掉了5373.92元。销售人员也在第一时间转了373.92元的花呗利息给詹先生。在同一时间,詹先生也收到短信,显示已在“潮品社区”成功充值4999元,可用于商品兑换购买。操作完毕,詹先生开着全新的电动车回了家。

回到家中,詹先生打点购物商城,登陆账号,准备给自己买一双“鸿星尔克运动鞋”。登陆之后却发现,“潮品社区”商城上同款鞋标价明显高于淘宝、京东等官方价。此外,在商城上购买商品只能抵扣部分账户余额,还需额外使用现金叠加购买。且不同商品采用不同的用券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

“比如某个产品标价150元,实际上只能抵掉账户里20元的折扣券,剩下的130元需要重新支付。折扣券根本达不到实际效果。”经朋友提醒之后,清醒过来的詹先生跑到门店投诉,申请退钱,商家明确表示,詹先生已在合同上抄写并签字“本人已明确并了解本活动采用以上平台付款以及了解所选合同平台购物券等以上相关内容”,不予退款。

线下门店投诉难 类似案例层出不穷

第一次门店要求退款无门,经过询问亲朋好友及搜集相关的信息,詹先生第一时间在支付宝平台投诉,投诉账户交易存在问题。投诉通过之后,支付宝平台立即对钱款进行了冻结。詹先生拨打派出所电话,警方要求提供明确的案由才能给予立案。于是,詹先生拨打了12315消费热线,热线平台给予回复并表明将实地调查取证。之后,他再一次到实体店进行了投诉,要求申请退款,并向商家出示了相关的投诉页面。

相较于第一次强硬的态度,商家看到相关投诉页面后,经过一番较量,最终同意了退款。仅几分钟电脑操作后,詹先生手机便收到了购物商城账户余额清零的信息。“一开始他一直说和不同的平台合作,没有操作权限,最后只花了几分钟操作,就把预存购物券清零了。”提起商家前后话术不一、态度强硬,詹先生在收到退款后,依然忿忿不平。

电动车免费送,需满足在购物平台充值金额这一条件。充值金额前,消费者被反复提醒:多家实体店做担保、与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合作、花呗免息提前支付等各种优惠,免不了一时冲动下充值金额。

记者查询发现,类似案例时有发生。在“知乎”问答上,网友“完美人生”于2021年8月分享了套路几乎一样的案例。同样是抽奖送电动车,提取电动车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年龄满18岁。第二,会网上购物。第三,未来十年内网购金额达到4600元。商家提示,由于奖品是“好物购”商城提供的,必须下载注册“好物购”APP,在“好物购”app充值4600元消费券才能提取电动车。“好物购”商城与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合作,可以购买不同平台的产品。在同一条“知乎”评论下,来自深圳、惠州、珠海、东莞等地区的网友同样分享了类似的经历,纷纷跟帖求维权方式。

律师:套路消费需警惕,多种渠道供维权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接受采访时提出,类似的事件中存在以下几个事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

首先,消费者中奖之后,必须在商家平台充值一定金额才能拿到奖品,这个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在抽奖前,必须明确告诉消费者所有事项。

其次,在消费者充值之后,对消费者金额的使用做出限制,这个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项服务。

另外,商家对消费者想退回奖品退钱的行为设置障碍,甚至不愿意退回,这个行为可能涉嫌设置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这些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统称所说的霸王条款。

针对此类情形,廖建勋律师建议,消费者一方面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投诉,针对商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涉嫌设置霸王条款的这些违法行为提起行政投诉,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查和处罚。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由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如果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形,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112/t20211228_10907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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