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结婚证----婚书
大清时期,各地的婚俗不一,婚约的表现形式繁复多样,有口头约定、以庚帖代婚书等多种情形。但大清的婚约形式已经趋向简约并有较固定的模式,按大清律法规定,婚约必须是男女双方交换的定帖(婚书)。
官方颁行并制定了婚书格式,内容包括:双方籍贯,父祖三代姓名,男、女行次、年庚以及主婚人、保媒见证人签押。民间也出现了婚书形式,民间初婚的婚书必由家长开具,内容包括:男女生辰八字、三代姓氏、籍贯和保媒人(介绍人)、见证人(证婚人);另外,还有再婚、人赘婚、童养婚等,这婚姻类型的婚书则由出嫁的一方开具,内容包括:婚嫁缘由、聘金数额及其他业经商妥的事项,同时必须有开列婚契的一方与保媒人(介绍人)、见证人(证婚人)共同的签字画押。
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只以婚书或者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和标志。如四川省某县规定:“告婚姻无庚书及媒妁聘礼年月者不准。”顺天府所属某县规定:“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故民间婚姻关系发生纠纷诉至官府,是否有婚书已成为官府是否受理婚姻纠纷的必须条件。
大清律法规定,婚书强调男女定婚必须将各自有关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实情相告,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婚书一旦订立或女家收受聘财,双方就必须履行,不得翻悔。女家若悔约,主婚人笞五十,婚约有效,女嫁夫家。若女家另与他人再订立婚书,但未成婚,对女家主婚人杖七十;若另与再他人订立婚书并已成婚,对女家主婚人杖八十。后定夫家若知情,其主婚人与女家主婚人同罪,财礼收归官府;若不知情则不予处罚,但追还财礼返还后定夫家,前定婚约持续有效,女嫁前定夫家。前定夫家若不愿再娶,则加倍追还财礼返还,后定婚约生效,女从后定夫家。同理,男家悔约另聘,罪同前述,前定婚约持续有效,仍令娶前女,后聘之人听其别嫁,不追返财礼。另外,婚书还对婚姻的履行时间做了限制,聘娶一般都应按婚书所定的日期完成。若不按约履行,亦将受到律法的制裁。
因为婚书的规范、法定化,清代离婚也出现了正式的程序。一般而言,违律成婚者,由各级衙门审结核定后由官判离,将原订婚书上缴、涂毁,聘礼发还或入官,女子归宗或由官媒另行嫁、卖。另外,解除权在夫家的离异,则由夫家出具休书作为婚姻解除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