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 “五听”制度
诉讼的目的是发现真相,维护正义。而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案件一旦发生,其真相只能依赖于事后寻找证据,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对过去的事件进行回溯性的证明。
如何判断证据、发现真相呢?在人类历史上探索出了不同的道路,包括最早的神誓、神判;欧洲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近代的自由心证主义。诉讼证明方式大致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神明裁判”到“证据裁判”,从“非理性证明”到“理性证明”。在人类司法的历史上,我国古人则独树一帜,开创了著名的“五听”断狱审判法。
“五听”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奴隶社会即已存在。《尚书•吕刑》记载:“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思是说当时的司法官“断狱息讼”时,在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齐后,应当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确实,并据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在审讯时司法官要察言观色,所谓:“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然)。” 这就是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五听”制度对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的表现;同时还要求法官体察当地民情,熟悉当地风物,以便科学地进行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
“五听”断狱并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而是我国古代审判经验的累积和总结,反映了我国司法传统中的朴素的唯物主义和实用主义精神。“五听”可以说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和心理学基础。晋朝张裴对此评论道:“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进诸取身,远诸取物,然后乃可以正刑。”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通过观察当事人言词是否合理,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等情形,综合判定其陈述的真实性。
“五听”制度从最早奴隶制的周朝发端,后为封建历代承继并发展,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对我国古代诉讼实践影响深远。作为我国封建时代的一种裁判方法,“五听”制度虽然与现代的自由心证主义在整体上是无法比拟的,但相对于神判证据、法定证据等制度来说则有其独到之处,可以说为我国古代司法传统抹上了一笔理性的亮色,即使对于现代的司法审判而言也是不无裨益的。我国古代的“五听”断狱与现代的自由心证暗自契合,有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