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合力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济南市济阳区检察院制定公益保护监督员制度实施办
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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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济南市济阳区检察院党组研究制定出台了公益保护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区人大、区政协备案施行。
该制度的建立能够持续深化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获取更多高质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也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还能对公益诉讼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激励并督促检察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办案质量,形成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社会合力,促进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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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公益保护监督员”是公益诉讼工作的参与者,也是监督者。设立公益保护监督员制度,对辖区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案件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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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了公益保护监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意见;协同督促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开展检察业务培训,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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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公益保护监督员由法律、环保、经济、行政执法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已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身份的,可以兼任公益保护监督员。公益保护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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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同时对公益保护监督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阐明了公益保护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及需要承担的有关义务;明确了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具体负责公益保护监督员的日常工作,确保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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