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涉疫情谣言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间:2020-03-09
来源:
作者:
【案件回顾】近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接到工作指令,称网民宋某宏在微信群传播不实信息:“武汉现在又重新启用一家已经关闭的殡仪馆,总共八家殡仪馆,一天24小时不停的火化死者,死亡人数更不敢想,通报的死亡人数都是虚假的,光是武汉一天都死500人,全国更不敢想象。”
接报后,乌当公安分局立即抽调刑侦、网安、创新派出所组成专案小组开展工作。经查,该信息为48岁的男性网民宋某宏故意编造。因影响恶劣,乌当公安分局依法对宋某宏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律师释法】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应奎表示:散布谣言,编造、传播虚假疫情的行为视情节和结果,可能导致行政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发布虚假信息,从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应奎表示,将法律红线拉得更紧,使法治真正成为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合心合力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接报后,乌当公安分局立即抽调刑侦、网安、创新派出所组成专案小组开展工作。经查,该信息为48岁的男性网民宋某宏故意编造。因影响恶劣,乌当公安分局依法对宋某宏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律师释法】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应奎表示:散布谣言,编造、传播虚假疫情的行为视情节和结果,可能导致行政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发布虚假信息,从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应奎表示,将法律红线拉得更紧,使法治真正成为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合心合力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上一篇:男子因不想上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男子因不想上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