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抗疫期间第3批刑案:捕猎交易野生动物6人被判刑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刑事案例。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均为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或拘役,其中4人被判罚金。
2019年2月至3月,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杨某某(另案处理)以41.7万元向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购走私入境的马来亚穿山甲(I类濒危野生动物)死体747公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今年2月7日,市场监管人员在李某某家中查获非法购得的一批野生鸟类、蛇类。其中用于泡酒的草鸮1只、小鸦鹃1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包括舟山眼镜蛇、灰胸竹鸡、华南兔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4月17日晚,张某某、王某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潜入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猎捕4只大壁虎(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公园管理人员抓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王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
今年2月9日,罗某某、陈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内山林处架网捕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翠鸟等活鸟8只、死体7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陈某某在禁猎区违反禁猎规定,使用禁用工具捕鸟食用,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法院加强依法从重惩处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坚决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