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
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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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安溪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喜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我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1月27日,安溪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在莆永高速感德出口等地设立疫情防控车辆登记站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喜驾驶小轿车行至安溪县感德高速出口,遇到民警和医护人员在感德出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民警在给陈某喜检测体温时,发现其体温偏高,且可能存在有酒后驾车情形,要求其下车检查。陈某喜猛踩油门强行离开检查站,将执勤民警拖行一段距离,致其手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次日下午,陈某喜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喜在民警进行疫情防控检查,部分身体尚在车内的情况下,突然驾驶车辆加速离开,拖行执勤民警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森强 徐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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