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罪名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作了规定。
目前,有些人因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实践中,如何区分及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
“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区分违反的措施种类、抗拒行为的表现和危险性、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等,正确适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坚持法治原则、依法防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据王爱立介绍,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条件是明确的。”王爱立说。
王爱立同时指出,除上述两个罪名的适用以外,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