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以法治手段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如何着力?
作者:吕忠梅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指出:“要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还要抓紧出台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这为依法抗疫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对即将启动的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表面上看,是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将刚刚修订施行3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推上修订议程。但从此次来自于社会各方面对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修法诉求看,实际上是人民群众对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的新期盼,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完善进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文明的新需求日益多样,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重点动物的立法思路导致对“野味”源头监管不力、重利用轻保护的制度设计导致为非法交易行为“洗白”、划分部门职责的立法模式导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度衔接不够等短板和不足,明显暴露出与人民群众对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新期盼之间的差距。加之此次新冠疫情,再次警醒人们:滥食野生动物引发的病毒疫情是人类目前尚无真正“解药”的灾难。因此,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在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和保护范围、确定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理顺野生动物保护体制机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提高违法成本,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划定“底线”、建立“开关”、堵住“源头”,必要性自不待言。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落实《决定》要求,实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目标既涉及生态文明建设、也关乎社会文明提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法律与科技相互支撑、行政与司法相互协同、执法与守法相互配合。这些工作,绝非修订法律、更非修订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能胜任。正因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决定》的同时,明确提出要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并且要加快《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这些安排,都是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以立法先行方式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新需求的具体举措,需要深刻理解并切实加以贯彻。
在此背景下,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更需要在正确的价值理念指引下,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准确把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充分体现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为实现“善治”奠定“良法”基础。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安全为立法目的并没有错。但由于其对“野生动物”的内涵界定较窄,没有把与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有关的动物放进来,导致一些“野生的动物”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对相关交易、食用行为加以遏制。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用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普遍性的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解决,我们还会再次遭遇类似因人的行为导致动物病毒感染人类并引发重大疫情的灾难。这也是社会公众迫切希望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要原因。因此,从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角度考虑,非常有必要将公众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加以明确,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在确立新的立法目的后,各项制度也需要按照新的价值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其次,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协同机制。控制人与动物共患疾病的发生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疫情,并非修订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可以包打天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需要中央野生动物管理、动物检验检疫、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市场监管、社会治安管理等多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协调配合,这也必然涉及与之相关的多部法律。因此,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与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与公共卫生安全法律制度相衔接。目的在于通过法律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协同建立相关机制,尽可能减少执法部门的职责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为政府各部门协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再次,在尊重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将一定的科学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涉及生物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多个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效率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制度。“名录”既是对立法确定的“野生动物”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界定“是否违法”“怎样监管”“如何处罚”的实际“标尺”,而“名录”的制定工作,必须由科学家来完成。因此,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得既“管用”又“好用”,必须采取“法律+科技”的方式,并实现科技与法律的有机融合和相互支撑。一方面,要通过科学家对自然界存在的各种动物的调查、监测、评估、研究工作,提供合理的“名录”,为建立名录制度提供科学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学家对社会关系中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各种行为的调查、评估、选择、分类、研究工作,提供保护“名录”动物的行为规则。这个过程,需要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及时沟通、密切配合,以共同完成科学技术规范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技术规范化工作。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