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集中宣判七起涉疫情犯罪案

时间:2020-03-09 来源: 作者:
原标题:辽宁集中宣判七起涉疫情犯罪案

沈阳3月6日电 (记者 黄艳辉 严怡娜)记者今天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获悉,近日,辽宁法院再一次集中宣判了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这是辽宁法院8天里第三次集中宣判涉疫情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此次集中宣判包括沈阳、大连、抚顺、营口、丹东、辽阳等6地基层法院,共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所涉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忍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超投资成立的大连超洁新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一村屯,经营范围为洗涤用品研发及加工。被告人王某忍与被告人王某超系父子关系,被告人李某玉系前者雇佣工人。王某忍于2020年2月大量购入某品牌消毒清洗剂,由王某超开车运回其公司厂房。王某超、王某忍、李某玉等3人分别将消毒液掺水、勾兑、销售、收款、送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截至2月10日,共销售兑水的消毒液合计5.16万元。公安机关在厂房院内搜查出尚未兑水的25L装消毒清洗剂55桶、已兑水的3.8L装某品牌消毒液439桶。经大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兑水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3.2%(标签标明量为4.5-5.5%),属不合格产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李某玉将合格消毒液掺水勾兑后,致产品中的有效氯浓度下降至合格标准以下,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3人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系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在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金某永妨害公务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金某永驾驶辽A牌照面包车行驶至灯塔市佟二堡镇浪中沟村防疫检查站时,因系外来人员不符合进村条件,与防疫人员发生口角并将面包车堵塞在防疫检查站。经现场群众报案,当地派出所民警王某、刘某及辅警卢某等人出警,对金某永进行劝解、教育。在劝说无效情况下,民警依法强制传唤,在控制金某永期间,金某永对民警踢踹,并将辅警卢某右手无名指咬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永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此前,辽宁法院曾于2月21日和2月25日对涉疫情的12起犯罪案件分两次集中宣判,涉及被告人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