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加大投入 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时间:2020-03-09 来源: 作者: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通知称,要落实责任,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创新机制,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通知指出,要坚决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落实责任,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发挥好乡、村主力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机构职责配置,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保障制度,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开发公益岗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

    ——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细化实化资金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时,要结合管理养护需求和资金投入实际明确以下资金保障政策:

  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其中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7351”补助标准)转变为按比例补助。明确“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本省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应满足《意见》提出的“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

  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要根据区域发展水平,明确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的比例。

  优化养护资金支出结构。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公共财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将农村公路相关附属设施等有收益的项目与农村公路养护打包运行,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创新机制,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按照《意见》要求分类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继续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到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激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切实提升路域环境,将交通之美融入村容整体环境美当中。

  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多元融合。积极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为农村公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坚持智慧发展,推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赋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5G、北斗、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新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

  此外,通知指出,要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意见》提出的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结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求,推动省、市、县人民政府围绕试点推荐主题(见附件)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并遴选部分工作基础较好、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区(可以省、市、县名义申报,以县为主)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推荐。试点区推荐报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交,内容包括试点主题、试点单位、试点内容、预期成效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择优遴选部分推荐试点区加强跟踪指导,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后续“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