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机制调研印象记

时间:2020-03-09 来源: 作者:

  作者:李富成

  化解矛盾纠纷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其纳入社会治理范畴,明确要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笔者和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洪英,以及北京通州法院赵凡、通州司法局莫天新、丰台法院陈名利等三家政法单位的五名同志,组成了一支多元解纷机制调研小组。抓着北京金秋的“长尾巴”,在2019年10月20日到26日的七天里,走访了福建、山东、吉林三省五城的5家司法厅局、3家法院、3家街道社区、2家司法所、4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3家调解组织,同立法、审判、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调解、法律信息化等方面的同行专家密集座谈。笔者深感受益匪浅,在此将个人收获的几点感受、情况和体会,汇成一个初步的调研印象。

  一、几点感受

  一是不知道法院成了现在的样子。因为个人工作重心的原因,已近20年没去过法院了。没有这一次调研,还真不知道法院如今成了这个样子:少了肃穆高冷,普遍门庭若市,有点像医院,也很像银行。倒还真挺像的,咱老百姓去医院找医生,要的是对病痛的医学诊断办法,去银行往自己账户里存的、取的,都是自己的钱。老百姓到法院,要的也不过是一个对矛盾纠纷的法律上的说法、解决方案,最终能得到的也是依法属于自己的结论。

  二是终于知道了司法所是干什么的。同样因为工作重心的原因,笔者原本对司法所不熟悉。这次调研一路走来才发现,司法所简直就是一个离老百姓最近的法律服务便利店,在基层治理、调度解纷资源方面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

  三是没想到多元解纷机制这么管用。启程调研前曾经的体育教练兴奋地告诉笔者,别人欠他10万元的纠纷,在热心同事帮助下、经过法院诉前调解,最终取得了调解书。调研途中,在北京务工的亲戚受到人身伤害,热心同学和调研组成员出谋划策,经过派出所行政调解,取得了满意的赔偿结果。调研结束刚在首都机场落地之际,亲戚在外地经营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笔者说不用找关系,带上必备材料去法院,要求诉前调解。就这样,笔者从一个多元解纷机制的研习者,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快速成为一个笃信者、实践者和倡导者。

  四是很久没有参加这么富有成效的调研了。以前的工作调研常常是短平快的,行色匆匆又匆匆。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浮在面上、写在纸上,往往是这种调研的通病。记忆中,上一次较长时间的调研还是十多年前,入职不久参加浙江、湖南、四川的法治政府工作调研。这次调研,一路上调研组同事,特别是来自北京通州法院、丰台法院和通州司法局的三位小伙伴,都非常给力。每天都是座谈、走访、总结行程满满、从早忙到晚,大家共同完成了一次成果超预期的高质量调研。

  二、几个情况

  一是多元理念已成共识,多元机制尚待破题。从南到北、从笔头到田头、从顶层到基层、从司法到行政、从领导干部到一线人员,多元解纷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应该很少再有这样的执念,认为靠哪个职能部门就能搞定当前态势的社会纠纷。普遍的看法是,还需要一个关键的一体化运行机制,在厘清各种解纷方式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完成从理念到运行、从多头到一体的关键跨越,一站打通全部解纷方式,有力统筹全部解纷资源,有效分流全部矛盾纠纷。

  二是多元实践已经先行,多元制度相对滞后。党和国家多元解纷的顶层导向越来越鲜明。特别是压力大的地区和部门,走在前面、积极探索,推出了很多富有特色和成效的经验做法。但是,多元解纷的综合性立法各地出台不多,整体上国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已有的实践中,究竟哪些需要关键节点的推助升级,哪些应当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哪些可以固化定型复制推广?搞清这些问题,多元解纷机制的立法和制度才能过坎前行。

  三是多元格局已具轮廓,法院一元略显偏沉。让人不无欣慰的是,多元力量加入,多元方式整合,多元效能显现,多元格局已经成型。同时,还不够理想的则是,多元格局还不够均衡,有些关键部位还不够清晰、尚未定型,解纷资源同矛盾纠纷的匹配还不够优化,多元解纷效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最直接的一个表现就是,流入法院的纠纷仍然过多,诉前调解也就分流了三成左右,进一步挖潜空间还比较大。如果能倒过来,将七成纠纷从法院分流出去,也许是更理想的比例。这样可以使法院专注于办理疑难和示范价值大的案件,更好地发挥支撑多元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些案件既然在法院结案要付出诉讼费用,将来分流到非诉方式,当事人应该也可以接受付费调处,因而宜优先导入社会化渠道。

  四是多元力量逐步壮大,非诉方式亟待挖潜。矛盾纠纷的新形势有力促进了解纷力量强化和效能提升。特别是法院,直观看,比改革前办案普遍多得多、快得多。这既有司法改革激发审判效率的功劳,也离不开调解等多元力量增援,信息化手段发力显效,以及财政资金投入有力支持。接下来,只有把法院的经验,特别是人民调解员管理和案件质量管理等,加以梳理、“仿制”(复制)推广到非诉方式,打开非诉方式强化力量、提升效能、保证公信的潜力空间,非诉方式才能真正挺起来、挺在前面。

  三、几点体会

  一是方式多种与制度一元。制度、法治、法律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刚性公约数。解纷方式有很多种,但无论用哪种方式,调处纠纷的依据都应当是同一套制度、法治和法律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和法律体系。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最有力的依据是这一套制度的显著优势、法治的刚性底线以及法律的权威公信。也只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公平正义得到有力维护,才能树立法律权威,筑牢法治根基,彰显治理效能。这就需要对司法执法人员、调解仲裁人员及各种辅助人员进行针对性、标准化、体系化的法治培训,保证他们掌握履职应知应会的内容规定和统一适用标准。

  二是程序多样与公正一元。每一种解纷方式必然在程序上有所差异,以适应其职能定位和所调处纠纷的特征。同时,每一种解纷方式必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高度一致,才能共同支撑一个多元而有机一体的解纷体系。一种纠纷,一定有最适合的解纷方式。而最终无论导入哪种解纷方式,处理程序都应当符合正当程序,调处结果都应当公平公正。如果哪一元不能公正解决纠纷,即便把纠纷强制引流过来,纠纷也很难得到妥善解决,这一元也很难成为有公信力的一元。必须承认不同解纷方式在程序、时间、成本、专业性等方面的客观差异性,这是当事人自会考量的合理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似不宜过度强调哪一元“更加公正”的说法,否则大家何必去那些“不够公正”的地方,何不直接来最公正的地方“排大队”呢。解决的办法,或许不是把“更加公正”的一元拉来做背书,而是尽力消除可能存在的“公正洼地”,让多元方式在维护公平公正的能力和标准上一致起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中都感受并得到公平正义。

  三是主体多元与主导一元。参与纠纷处理的主体,包括职能部门和职业群体,肯定是多元的。要有序组织、有效统筹、有力支持这些多元主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离不开人财物技的投入和体制机制制度的保障,没有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是不可能的。矛盾纠纷产生于社会,必然在社会之中、依靠社会解决。因此可以说,纠纷解决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健全多元解纷机制,也要置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大背景之下、大课题之中,突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这个一元主导的作用。至于由哪个职能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在没有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各地试行不同模式,边探索边总结,让主导模式的沉淀定型有足够的实践基础。

  作者系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