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条例促进民企发展

时间:2020-03-09 来源: 作者:

  原标题:拆除卷帘门 打破玻璃门 关闭旋转门

  浙江出台条例促进民企发展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赶制产品订单。章勇涛摄(人民视觉)

  2月1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省级层面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民营经济是浙江的特色、优势和资源。回望2019年,浙江在册民企达233.4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2%,占浙江GDP比重超六成。近年来,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浙江省已陆续出台好几轮支持举措,《条例》一出,浙江民营企业的底气更足了。《条例》的施行为各地通过地方立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借鉴。

  

  直面民企诉求,对民企发展面临的困难进行“地毯式搜索”

  缘何立法?是因为民营企业的发展确实存在痛点。

  浙江省人大代表,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长鸿告诉记者:“融资难、融资贵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部分银行滥用保证担保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一些银行存在“所有制偏好”,让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重重。“担保风险大,企业家顾虑多,如何才能全身心投入经营?”吴长鸿无奈地说,现实中遇到的这些问题,让民营企业家不敢放手去干。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破解问题。《条例》制定过程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民企诉求,对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进行了一次“地毯式搜索”。

  “省经信厅承担《条例》起草任务后,首先就对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梳理,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立法调研、邀请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梳理出突出问题79个。”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处长应云进告诉记者,经过梳理发现,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促进、行政规范、权益保护5个方面均存在不平等待遇。

  不平等待遇,成了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沉疴宿疾。

  为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针对所有制不同导致的一系列不平等现象,《条例》专设“平等准入”一章,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行为,提高合作透明度。针对民营企业集中反映的信贷公平问题,《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

  “过去靠政策推动,如今希望通过对法规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应云进说,保障民企发展,有必要在立法上先行一步。

  

  50多场立法论证会、1500余条修改意见,求取立法“最大公约数”

  7章,50条,接地气的《条例》对民营企业而言十分“解渴”。这其中,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

  去年年初,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将该法规确定为重要立法项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提前介入政府部门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草案形成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加强立法工作协调,运用“双组长”会议等形式统筹协调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没有立法先例,想要做到公正合理,立法工作就要广纳建议。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广泛听取意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带队赴绍兴、丽水,分南北片区听取浙江省人大代表和在浙全国人大代表中民营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去年上半年,省人大开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督查工作,就是带着‘搞清楚条例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一目标下去的。”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

  各类座谈会论证会50余次,累计征求意见达1200余人次,收集修改意见1500余条。数字的背后,是立法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证明。

  参与《条例》制定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骆梅英颇有感触地说:“可以说,这是我作为专家参与省内立法中,论证会开得最多、调研最为广泛的一次。”

  《条例》起草阶段,在广泛调研上创下两个“第一次”:一是第一次实行立法工作民营企业联系点制度,浙江省司法厅联合省工商联建立了144家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充分听取各类企业的意见;二是在分行业、分区域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第一次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关于《条例》的意见建议。

  在前期调研中,民营企业对担保风险反映强烈。“银行常常要求企业家及其近亲属等为公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这是歧视。”骆梅英说,为回应企业诉求,《条例》草案对违法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立法要听取各方意见,这个问题也应该听取银行的意见。

  最终,《条例》在两方意见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做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对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再违法要求保证担保的行为予以禁止。“这既保护了民企的权利,也考虑了金融机构基于市场机制的风险偏好。”骆梅英说,这正是本次立法工作客观、民主与科学的体现。

  

  对涉企政策的优化评估、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的建立运行、行政监管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作出了细化规定

  “虽然是一部促进法,但《条例》通过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明确政府部门、银行、中介机构等的行为禁区,这让《条例》带有一定程度的‘硬法’色彩。”应云进说。

  针对部分民企因管理不规范导致无法持续发展的问题,《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规范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等做出相关规定,引导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条例》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用5个条文分别对涉企政策的优化评估、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的建立运行、行政监管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作出了细化规定。在骆梅英看来,“这是《条例》中最具创新的部分,既有前瞻性,又具实操性。”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首先要规范政府涉企行为。“从制定前期的预评估、中期的落实评估再到后期的效果评估,形成闭环,建立起涉企政策的动态评价和调整机制,并首次提出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三性评估’。”骆梅英介绍,对于解决民营企业较为“头痛”的政策相互叠加、矛盾乃至抵消等问题,《条例》有了制度载体和“抓手”。

  《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规定政府应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从而杜绝了“新官不理旧账”。再如第三十六条,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并将有无“赊账”情况纳入重要审计内容。

  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应云进对记者说:“《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经信部门要负责综合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收效重在落实,未来我们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开展宣传与培训,熟悉掌握主要内容,还要指导民营企业知法用法,善用《条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列出责任部门与责任清单,分工落实好《条例》中的禁止性行为规范。”

  

  编后:提振民企发展信心

  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浙江在立法上率先探索,制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从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入手,规范涉企行为,指导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撑起了法治之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振了信心。

  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解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才能变压力为动力,才能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江南 窦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