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擅自营业还暴力抗法 遵义绥阳县一经营者被行拘5日
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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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近日,遵义市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像往常一样开展疫情管控巡查工作。
在途经洋川南路时,执法人员发现一商铺擅自开门营业。同时,占用店铺门口的人行横道经营香烛钱纸。
随即,执法队员立即告知经营者,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疫情防控期间管制的相关内容。对此,当事人之一的杨某某表示立即收回不再经营。
然而,当天,执法人员一行再次返回洋川南路巡查时,看到杨某某仍在继续占用洋川南路人行横道经营。面对工作人员的劝阻和正常执法行为,杨某某极不配合,态度蛮横。
在执法人员暂扣其经营物品并搬运至执法车辆的过程中,杨某某突然走进店铺中拿出一把菜刀,准备攻击执法人员。见状,执法人员将其控制并拨打110报警。
事后,杨某某因暴力抗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律师说法】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应奎认为:杨某某占用店铺门口的人行横道经营香烛钱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规定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劝阻后仍不改正,在继续面对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时,杨某某不但不配合,还采取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决定暂扣的,应当立即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出具暂扣清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刘应奎表示:当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人民群众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案例中杨某某的行为除违反占道经营有关规定外,其擅自开门经营的行为也违反了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其拒不配合执法并有暴力威胁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在途经洋川南路时,执法人员发现一商铺擅自开门营业。同时,占用店铺门口的人行横道经营香烛钱纸。
随即,执法队员立即告知经营者,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疫情防控期间管制的相关内容。对此,当事人之一的杨某某表示立即收回不再经营。
然而,当天,执法人员一行再次返回洋川南路巡查时,看到杨某某仍在继续占用洋川南路人行横道经营。面对工作人员的劝阻和正常执法行为,杨某某极不配合,态度蛮横。
在执法人员暂扣其经营物品并搬运至执法车辆的过程中,杨某某突然走进店铺中拿出一把菜刀,准备攻击执法人员。见状,执法人员将其控制并拨打110报警。
事后,杨某某因暴力抗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律师说法】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应奎认为:杨某某占用店铺门口的人行横道经营香烛钱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的规定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劝阻后仍不改正,在继续面对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时,杨某某不但不配合,还采取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决定暂扣的,应当立即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出具暂扣清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刘应奎表示:当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人民群众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案例中杨某某的行为除违反占道经营有关规定外,其擅自开门经营的行为也违反了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其拒不配合执法并有暴力威胁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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