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这些问题你应该知道(二)

时间:2020-03-04 来源: 作者:

目前疫情蔓延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旨在防控、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那么,其中的哪些内容与此次疫情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人民网法治频道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同梳理解读,今天推出第二期。

相关图解:关于《传染病防治法》 这些问题你应该知道(一)

六、传染病预警制度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内容应包括: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应急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物资调配等。

七、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八、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公布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九、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感染者,是否只隔离就够了?

医疗机构不仅应当对患者隔离,还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医疗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对器械进行消毒;销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等。(孝金波、李昊洋)